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6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