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1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114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訴字第114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072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15日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黎懷恩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捌陸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柒陸公克;另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捌玖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戒治治療後,於民國92年3 月7 日執行完畢。另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4年7 月6 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毒品犯意,於97年1 月31日中午,在其高雄縣鳳山市○○路268 之3 號12樓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7年2 月1 日10時3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195 號之1 前,為警查獲,扣得海洛因2 小包(重量如主文所示),經警採尿呈嗎啡陽性反應,而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