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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862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18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併審判並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爰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甲○○以其懷有身孕等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6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