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862號
97年度審訴字第318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併審判並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爰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甲○○以其懷有身孕等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