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8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20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壹壹肆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2年度毒聲字第38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2年9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另由台灣高雄幣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595 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於95年間同因施用毒品,經本院先後以95年度訴字第88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95年度簡字第4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2 罪復經裁定減刑且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又15日,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悛悔,竟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1月29日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縣永安鄉○○村○○街1 巷13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後再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6年11月30日11時50分許,在高雄縣永安鄉○○路墓園內遭警盤檢查獲,另扣得其所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檢驗前淨重0.114 公克、檢驗後淨重0.106 公克)及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罪所用注射針筒2 支。

二、上揭事實,業有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1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件在卷可稽,另扣得被告所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及預備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注射針筒2 支等物品可資憑佐。又上開毒品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114公克、檢驗後淨重0.106 公克),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查,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上情不諱,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暨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願受有期徒刑柒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此外,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檢驗前淨重0.114 公克、檢驗後淨重0.106 公克)係查獲之毒品,且該包裝袋與其內毒品業已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毒品無訛,從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注射針筒2 支則據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係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遂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