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6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60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7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8日下午4時 在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覺又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出監,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於89年度毒偵字第36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於93年1 月9 日停止處分,而起訴部分則由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3年12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未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55分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許,在高雄縣市某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經警於96 年12 月27日上午10時55分許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