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2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7年2 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 女(民國71年12月18日生)」部分應更正為「甲○○ 女(民國71年12月28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有誤,有被告甲○○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如主文所示部分自應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