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韓商正官庄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11 月18日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隨於刑事訴訟進行,刑事判決部分既然不得上訴,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又無例外得上訴之規定,自亦不得上訴(民國94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本件係於刑事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中始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刑事判決部分已不得上訴,是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亦不得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乙○○就本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參諸上開說明,自屬於法不合,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