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毀損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18日犯毀損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3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34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