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就視為減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4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在案。又受刑人上開所犯4 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雖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示無庸聲請裁定減刑情形,惟因有2 以上裁判,仍應聲請定執行其應執行之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刑期於本件聲請時雖已執行完畢,然因涉及被告何時執行完畢及日後累犯之判斷,故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