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5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7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所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2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46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129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