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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8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9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6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竊盜等貳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5 所列日期犯竊盜等5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 、4 、5 所示其餘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3 、4 、5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8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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