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9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6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竊盜等貳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5 所列日期犯竊盜等5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 、4 、5 所示其餘不得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3 、4 、5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