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得減刑之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間犯懲治盜匪條例等三罪,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159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732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得減刑之二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