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東簡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東簡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 X○○ I○○ 丑○○ 巳○○ P○○ C○○ 酉○○ 黃○○ J○○ 子○○ 未○○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743號、98年度偵字第2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Y○○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X○○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I○○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丑○○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巳○○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P○○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C○○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酉○○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黃○○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J○○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子○○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未○○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等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P○○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15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5年、3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禠奪公權5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撤回上訴後確定,且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156號裁定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10月,禠奪公權5年確定,於民國91 年11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並付保護管束,於97 年12月11日假釋期滿未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酉○○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2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 年度上易字第1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5年1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圖利容留猥褻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8年3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Y○○(化名小李、小蘇、李先生、蘇先生)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意,自98年2 月16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98年3月間)起至同年9月1日止,依附表一所示,在桃園縣中壢市○○街261巷5號 11 樓設立「富達融資公司」經營俗稱之地下錢莊,其為加 速謀取不法利益所得與擴展事業版圖,於同年2月、3月間,再由Y○○分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4萬元之代價,雇用具有前揭犯意聯絡之I○○(化名小李、阿弟、小林、王先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丑○○為重利集團臺東營業據點之管理人)、X○○(化名小張、小李)負責位於高雄市○○區○○路360號13樓之4及臺東縣臺東市○○路 911之1號(原名為「花信融資公司」,後更名為「富達融資公司」)之高雄、臺東地區營業據點之管理,復於⑴98年3 月至同年7月14日,分別以每月2萬元至5萬元不等之代價, 陸續雇用具有前揭犯意聯絡之巳○○從事地下錢莊高雄營業據點之收放款及業務拓展、丑○○(化名小陳)從事地下錢莊高雄營業據點之資金調度、C○○(綽號小米)從事地下錢莊高雄營業據點之業務拓展及詢問銀行代收支票存入情形;⑵98 年3月27日至同年5月底止,以每月2萬5000元之代價,雇用具有前揭犯意聯絡之黃○○(化名小高、高先生)從事地下錢莊臺東營業據點之收放款及業務拓展等工作;⑶再於98年3月27日至7月間,分別以每月2萬5000元至4萬元不等之代價,陸續雇用具有前揭犯意聯絡之王昱為(檢察官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化名小郭、小李、郭先生)從事地下錢莊桃園營業據點之收放款及業務拓展、黃○○(自臺東營業據點移至桃園營業據點)從事地下錢莊桃園營業據點之收放款及業務拓展、子○○(綽號阿帆)從事地下錢莊桃園營業據點之會計帳務整理、J○○(化名鐘先生)從事地下錢莊桃園營業據點之收放款及業務拓展、酉○○(化名小林、小李、小龍、李先生、龍先生)從事地下錢莊桃園營業據點之收放款及業務拓展等工作。另於98年5月至6月間,I○○以給付500元、1,000元、2,000元不等之金額或介紹客戶、請其 吃飯等代價,招徠與其有牟取重利之犯意聯絡之P○○(化名劉仔、小劉)、亥○○,同為I○○之高雄營業據點負責處理收款業務事宜。該重利集團之經營方式為,以電話0000000000號(附掛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係不知情之江永明所申租)發送簡訊、透過報紙、派各營業據點之業務人員主動前往各公司行號發放「花信融資公司」、「富達融資公司」之名片或藉由電話簿主動去電洽詢有無資金需求等方式招徠不特定人,當需錢孔急之借款人依簡訊、名片來電詢問或利用電話招攬客戶經對方告知有資金需求後,即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係不知情之黃群峰所申租)、0000000000、號(係不知情之陳友忠所申租)等門號與客戶接洽面談,待借款人身分經核對確認,再評估客戶信用額度、清償借款之能力後,方進行放貸。渠等12人自98年2月16日起,即基於 各自或共同取得重利之犯意聯絡,各自或共同乘附表二編號1 至61所示之借款人需錢孔急之急迫情形,分別由附表二所示之行為人各自或共同貸予如附表二編號1至61所示之款項 ,並收取如附表二編號1至61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放貸多以15日或30日為1期,視借款人可能償款能力不同, 而收取月利4.5分至86分不等之顯不相當重利)。嗣先後於 下列時間、地點,為警持搜索票而查獲:㈠98年9月1日上午7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261巷5號11樓及ZY-6313號自 用小客車內,扣得新臺幣1,240,000元、空白商業本票1本、Y○○彰化銀行代收款抄錄簿(帳號00000000000000)1本 、Y○○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簿(帳號00000000000000)1本、I○○郵局儲金簿(含金融卡1枚)1本、房屋租賃契 約書1張、停車租賃契約書1份、98年7月份薪資袋1個、業務筆記1包、鞋子35雙、行動電話手機4支、徐丁妹合作金庫銀行存摺2本、蘇韋志第一銀行存摺2本、蘇韋志印章1個、蘇 韋志第一銀行代收款項紀錄簿2本、午○○印章1個、徐丁妹印章1個、空白商業本票1本、空白權利讓渡合約書1包、空 白借據切結書1包、空白商店讓渡同意書1包、客戶資料便條紙7張、公司帳戶及客戶資料電磁紀錄隨身碟1支、富達融資公司名片1包、客戶借貸資料1包、公司雜銷支出紀錄1本、 公司員工借支紀錄1本、公司雜銷支出收據1包、客戶資料2 本、被害人所開立支票(午○○等)12張、午○○土地所有權狀等1本、莊育順等借款資料15封、新客戶基本資料1包、空白商業本票2本、空白借據切結書1張、空白權利讓渡合約書3張、空白流質契約書1張、個人記事紙3張、記事本1本、薪資袋1個、富達融資公司名片10張、隨身碟2支、空白權利讓渡合約書1張、空白借據切結書3張、吳澤雄、吳彩玉商店讓渡同意書2張、房屋租賃契約書2本、商店讓渡同意書6張 、空白借據切結書3張、空白權利讓渡合約書4張、空白商業本票7張、便條紙4張、計算機1台、空白借據切結書2張、空白權利讓渡合約書2張、空白商業本票2本、富達融資公司名片23張、印泥1個等物品。㈡同日上午7時15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579巷12之1號3樓之巳○○住所,扣得桃園 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2本、高市農會支票1張、計算紙2張 、新臺幣100元(內含不明粉末殘渣含吸管1支)、行動電話4支等物品。㈢同日上午7時40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911之1號,扣得新臺幣135,000元、徐丁妹私章1個、X○○私章1個、行動電話2支、報帳用開銷紀錄1本、辛○○戶籍 謄本1張、N○○商業本票8張、辛○○商業本票9張、壬○ ○商業本票2張、地○○商業本票1張、張淑真商業本票1張 、E○○商業本票1張、林曉琴、黃正輝商業本票影本1張、臺東縣成功鎮農會支票(張均彰)2張、新客戶基本資料7張、拜訪客戶記錄資料單6張、空白商業本票4本、徐丁妹合作金庫存摺2本、催討帳款紀錄表1張、臺東地區公司行號通訊冊1本、N○○借款契約書1份、辛○○借款契約書1份、空 白借款契約書4份、虹玟清潔工程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證影 本1張、虹玟清潔工程企業社統一發票購買證影本1張、虹玟清潔工程企業社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張、N○○健保卡及身 分證影本1張、王富榮健保卡及身分證影本1張、N○○讓渡證明書1張、招攬客戶訪視對話內容1張、壬○○普通小型車駕照影本1張等物品。㈣同日上午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36 0號13樓之4,扣得帳冊1本、I○○彰化銀行代收款抄錄簿1本、I○○彰化銀行存摺1本、C○○郵局存摺1本 、帳冊5本、帳冊5張、NOKIA手機2支、開發資料1冊、花信 (李金榮)、富達(李立歐)公司名片2盒、開發資料1本、VJ-458 5自小客車行照(朱牙醫診所)1張、帳冊1冊、在職證明資料影本1冊、教戰手冊1張、支票4張、R○○本票1張、隨身碟1個、借款人資料(帳冊)1本、電話申請資料1本 、借款人資料(帳冊)1本、Y○○名片1盒、借款人資料2 包等物品。㈤同日上午8時30分許,在屏東縣潮州鎮○○路 143號之徐僅琳住所,扣得Y○○復華商業銀行存摺1本、朱育禎中國信託銀行存摺2本、徐僅琳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徐丁妹彰化銀行存摺1本、朱育禎彰化銀行存摺1本、徐僅琳彰化銀行存摺1本、Y○○元大銀行存摺1本、記事本1本、 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0張、土地銀行存款憑條3張、彰化銀 行存款憑條18張、彰化銀行匯款單15張、彰化銀行存款單3 張、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張、臺灣銀行存款憑條1張、郵局存款明細16張等物品。㈥同日上午9時45分許,在屏東縣麟洛 鄉○○村○○路45號之J○○住所,扣得J○○中國信託銀行存摺2本、黃文宗華南商銀行存摺1本、張美香玉山銀行存摺2本、J○○土地銀行存摺1本、J○○郵局存摺影本1張 、林峻港合作金庫存摺1本等物品。 三、X○○另與未○○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由未○○則負責資金之提供,X○○負責放款、收取利息或本金(雙方約定2、8分帳),趁辛○○、壬○○急迫、輕率、無經驗,貸予如附表二編號62至64所示數額之金錢,並以如附表二編號62至64所示之計息方式,收取顯不相當之重利。 四、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Y○○、X○○、I○○、丑○○、巳○○、C○○、酉○○、黃○○、J○○、子○○、未○○坦承不諱,且核與證人即被害人Q○○、N○○、辛○○、E○○、申○○、S○○、乙○○、寅○○、地○○、W○○、天○○、H○○、G○○、卯○○、V○○、F○○、玄○○、甲○○、T○○、R○○、戊○○、癸○○、丙○○、戌○○、己○○、M○○、宙○○、O○○、U○○、K○、B○○、午○○、D○○、辰○○、丁○○、宇○○、L○○、A○○及庚○○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證人即被害人辛○○、壬○○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現金137萬5000元、金融帳 戶、帳冊、筆記本、隨身碟、通訊冊、教戰手冊、客戶開發資料、借款人資料、電話申請資料、催收紀錄、訪視對話內容、空白本票、雜銷支出紀錄、員工借支紀錄、薪資袋、房屋、停車租賃契約書、名片、行動電話、印章、印泥、借款人之借款契約書、開立之本票、支票、身分證、駕照影本、行車執照、戶籍謄本、營利證明、在職證明、流質契約書、讓渡書、土地所有權狀及抵債之鞋子35雙等物可資佐證,足徵被告等11人上開自白經查既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科之依據。本件被告Y○○等11人重利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被告P○○雖矢口否認有何重利之犯行,辯稱:伊非I○○所經營之地下錢莊成員,有時候I○○會找伊幫忙向他的客戶收錢,他會給1,000元或2,000元不等當作跑路工費用,不知道I○○是在放高利貸云云。經查: 1、共同被告X○○於98年9月1日警詢時供承:「伊受僱於Y○○,每月薪資新臺幣4萬元,替Y○○經營臺東地 區客戶高利貸放之放、收款工作,Y○○所經營之地下錢莊成員有Y○○、陳妤萱、酉○○、I○○、黃○○、子○○、柯學家、王昱為、C○○、P○○、J○○和伊等12人,其中I○○、C○○、P○○應該是Y○○在高雄市跟別人合夥經營地下錢莊的成員。」等語(見東警刑偵00000000000號卷1第9至10頁、98他字第12 7 號卷1第6至7頁)。 2、共同被告丑○○於98年9月10日警詢時供承:「伊有幫 Y○○管理,負責高雄地區的據點,有I○○、P○○、巳○○、亥○○、C○○及伊本人一起放高利貸,大約3個月左右;I○○薪資新臺幣4萬5仟元是負責放款 及客戶開發,P○○薪資由I○○和他算、巳○○薪資4 萬元、亥○○剛來還沒有算薪資負責催收帳款,C○○剛來還沒算薪資是會計人員;Y○○地下錢莊高雄據點使用范文義及亥○○等二人之板信商業銀行高新莊分行之帳號存、匯款」等語(見東警刑偵00000000000號 卷1第23至25頁)。 3、共同被告C○○於98年9月2日警詢時供承:「伊於98年7月14日開始上班至今,受僱於Y○○ (綽號阿發)。任業務開發工作,原本Y○○有意僱用伊當高雄據點的會計,但是伊沒有興趣,所以一直沒有學習作帳;高雄地區據點負責人綽號『小陳』男子,業務人員有I○○、巳○○、亥○○、P○○及伊本人。」(見東警刑偵0 0000000000號卷1第64至65頁);98年9月2日偵訊時證 稱:「尚有Y○○、I○○、巳○○、亥○○、P○○ 參與放高利貸,他們的工作是開發客戶、放款、催收都有。伊才剛進去,所以只有開發客戶。丑○○都跟Y○○接觸,Y○○是丑○○的上司。」等語(見98他字第127號卷2第207頁)。 4、證人甲○○於98年10月13日警詢時供承:「伊在98年5 月初向地下錢莊前後借款5次,每次借約新臺幣6到10萬元不等,並簽下2張支票給地下錢莊,伊借10萬元實拿7萬5千元,月息約25分,第1次接洽借款時是由綽號『小劉』之男子,前來和伊接洽,之後就由『小劉』夥同另一名男子前來收取利息,編號第16號的男子就是他將錢借給伊並跟伊收取利息之人。」等語(見東警刑偵0 0000000000號卷2第3-44至3-45頁)。 5、證人卯○○於98年10月14日警詢時供承:「伊在98年6 月初向地下錢莊借款4-5次,約借新臺幣60萬元,並簽下第一銀行、合作金庫約12張支票,面額是5至10萬元 ,伊借10萬元實拿7萬5千元,月息約75分。」等語(見東警刑偵00000000000號卷2第3-24至3-25頁)。 6、被告P○○雖否認犯行,惟於98年9月10日警詢時坦承 「伊在98年8月間曾替I○○向2個客戶收過債款,地點都在高雄市區,分別是莊姓及曾姓男子,確實姓名不知道,收了3、4次,每次5,000元至8,000元不等」(見東警刑偵00000000000號卷1第47頁)上開共同被告與被 告P○○既無仇隙,且渠等所為之陳述既屬其親身經歷之事項,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5、18所示證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P○○曾向其等收取利息,有指認表可資佐證(見東警刑偵00000000000號卷5第13-3頁、第13-7頁) ,顯非杜撰之詞,況衡情共同被告所為之上開供述,未遭任何強暴、脅迫,猶主動供述參與該重利集團之犯行,堪信被告P○○參與該重利集團之上開供述應非虛妄,徵之被告之學經歷及智識程度,其顯非無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及判斷能力之人,與I○○如此泛泛交情,卻將帳戶交付予I○○,作為Y○○重利集團高雄據點之存、匯款使用,且未收取任何利息或代價,顯與一般生活常情及經驗法則悖離。復查X○○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表中於98年8月2日01時2分16秒與P ○○之通聯內容「B:你在高雄嗎?A:你是誰?B:成 仔啦!A:是啊B:都沒找我,越來越疏遠了,你在家嗎?A:我在林園!B:你家嗎?A:豪仔(I○○)回去苗栗了!B:我知道啊!」;於98年8月2日20時47 分13秒與P○○之通聯內容「A:現在過得不錯嗎?B:哪有?A :你們不是有發獎金1萬元?B:1萬哪有什麼,又不是 10萬!A:10萬就要看你們怎麼做啊!B:對啊!高雄點就是這樣而已啊,不然要怎麼做!A:你有1萬應該就覺得很高興了吧!B:還好啦!A:這樣還不滿足喔!B: 錢哪有在嫌多的!」;於98年8月11日11時03分42 秒與P○○之通聯內容「A:你在忙嗎?B:剛好要去做件啊 !A:有夠好的!B:你們那邊沒件嗎?A:今天剛好沒 事!」等通話內容,足認被告P○○確實為Y○○重利集團高雄據點之成員無訛,是其猶執前詞,空言否認犯行,顯然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被告P○○上開犯罪事實均屬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44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㈠乘人急迫、輕率或無 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㈡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期間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習慣、金融動態與經濟狀況,予以客觀之判斷,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91年度臺上字第5858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Y○○等12人及被告X○○、未○○所收取分別如附表二編號1至61、62至64所示之借貸利息,經核 算結果分別均係在週年利率48%至1032%及360%至3276% 之間,參諸民法第205條所定之最高約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為 20 %,復衡酌渠等行為時之金融交易市場放、拆款利率水 準,縱令係無擔保之信用放款,亦亟少見有超過週年利率20%之情形,此乃一般公眾所周知者,是被告Y○○等12人上開所收取之利息,均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次查,借款人R○○等人皆係急需現金週轉,乃向被告等人借款,此據證人即被害人R○○等人證述甚明,而如附表二所列借款人,衡情亦必係因需款急迫,方在被告所收取之利息分別高達週年利率48%至1032%與360%至3276%,且係預扣應付利 息之情況下,不得已仍接受被告等人之放款條件,而向其借貸現金,又上開借款人有此等需孔週轉之急迫情事,亦為被告Y○○等人所明知,並有意利用此機會貸予金錢,以收取前揭重利,則據被告等人供承在卷,足見被告Y○○等人皆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人有亟需現金週轉之急迫情形,猶仍故意貸予金錢,而取得上開重利。核被告Y○○、X○○、I○○、丑○○、巳○○、P○○、C○○、酉○○、黃○○、J○○、子○○及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 之重利罪。本件被告Y○○、I○○間,就附表二編號1、21 、56至59、61所示之罪;被告Y○○、X○○、酉○○、黃○○間,就附表二編號2、17所示之罪;被告Y○○、I ○○、巳○○間,就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罪;被告Y○○、 X○○、黃○○間,就附表二編號7至8、10、12至14、16、28 所示之罪;被告Y○○、X○○、酉○○間,就附表二 編號11所示之罪;被告Y○○、P○○間,就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罪;被告Y○○、I○○、巳○○、P○○間,就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罪;被告Y○○、黃○○、王昱為(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間,就附表二編號19至20、32、44 、47、52所示之罪;被告Y○○、X○○間,就附表二 編號24所示之罪;被告Y○○、酉○○、J○○間,就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罪;被告Y○○、酉○○間,就附表二編號27、45、60所示之罪;被告Y○○、王昱為間,就附表二編號29 所示之罪;被告Y○○、酉○○、王昱為間,就附表 二編號30、54所示之罪;被告Y○○、酉○○、黃○○、王昱為間,就附表二編號46所示之罪;被告Y○○、酉○○、王昱為、J○○間,就附表二編號48至51所示之罪;被告X○○、未○○間,就附表二編號62至64所示之罪,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渠等分別於附表二編號3 、5、9 至10、14、16、19至20、24、28、32至43、46至51 、56至58、63至64所示時、地,先後多次借款予被害人天○○、地○○、寅○○、W○○、B○○、戌○○、楊欲、丙○○、F○○及壬○○等人,並多次向同一被害人按期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就各被害人而言,因犯罪時間密接,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有關就各被害人之按期收取本金、利息行為,應成立接續犯,而各別僅論以一個重利罪(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雖未論及附表二編號23、53所示2次重利貸款行為,然 該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之重利犯行,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次按所謂「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繼續為之之特性,此等反覆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是否為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自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219號判決及96年第9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而依刑法第344條之條文文義觀之,重利行為雖難謂有 反覆實施或延續性之特性,惟衡諸社會生活經驗中重利犯罪之實行常態,上開條文所規範之重利行為,即係俗稱地下錢莊業者之高利貸行為,而地下錢莊業者,為謀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經濟上利益,無不基於反覆持續放款而收取重利之一次決意,長期於報紙上刊登廣告,或廣於市面上張貼、散發宣傳單,持續放出貸放款項之訊息,陸續招徠需款孔急之不特定人上門借款,藉以持續向不特定之借款人收取重利,以達成其犯罪之目的。因此,重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及社會常態觀之,應認具有反覆、繼續為之之特性。故若行為人確係基於反覆、延續之單一行為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得認為僅成立集合犯一罪,以符刑罰公平原則。查被告Y○○自98年2月16日起經營地下錢莊,並 分別於桃園縣中壢市○○街261巷5號11樓、高雄市○○區○○路360號13樓之4及臺東縣臺東市○○路911之1號設置經營據點,以每月20,000元至50,000元不等之代價,僱用與其有重利犯意聯絡之X○○、I○○、丑○○、巳○○、C○○、酉○○、黃○○、J○○與子○○,被告I○○再以給付500 元、1,000元、2,000元不等之金額或介紹客戶、請其吃飯等代價,與其有重利犯意聯絡之P○○,共同以行動電話發送簡訊、主動前往各公司行號發放「花信融資公司」、「富達融資公司」之名片或透過報紙、電話名簿等電洽需錢孔急之不特人之方式,及由被告未○○提供資金、被告X○○負責放款、收取利息或本金,約定以2、8分帳之方式,分別乘附表二編號1至61及編號62至64所示借款人亟需現金周轉 而陷於急迫之際,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61及編號62至64所示 時間內,反覆密集對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出借款項,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其手法均屬相同,且係在密切緊接之時間、地點內反覆、持續為之,屬經營、從事業務之行為,具營業性、職業性,顯見應係基於單一包括犯意為之,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堪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僅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P○○、酉○○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按,渠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又被告等正值青壯之年,不思正途獲取財物,竟利用他人亟需款項週轉而無他處可以告貸或告貸不易之急迫情形,以高額利息剝削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藉以牟取不法重利,嚴重危害社會金融及經濟秩序,並使經濟上已處於弱勢之借款人更陷於財務上之窘迫,行止與動機著實可議,均無足取,惟念及被告Y○○、X○○、I○○、丑○○、巳○○、C○○、酉○○、黃○○、J○○、子○○及未○○於犯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非惡;被告P○○堅決否認犯行,復參酌渠等在本案重利犯行中分工角色、參與程度,及被告Y○○、X○○、I○○、巳○○、C○○、黃○○、J○○、子○○、未○○等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佳;被告丑○○因前曾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2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89年3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2309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1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暨斟酌渠等年齡、犯罪情節、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目的與所得、被害人數、收取利息之利率、期間及次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所謂因犯罪所得之物,依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 得沒收,則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或依法請求返還者,自不在得沒收之列(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589號、 40年臺非字第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物,分別係被告所有供犯如附表二所示重利罪貸放金錢記帳、聯絡債務人之用,或預備供債務人填寫以擔保債權及預備貸放金錢所用之物,業據被告Y○○、X○○、I○○、黃○○、J○○、子○○供承在卷(見東警刑偵000000000 00號卷1第4頁、第9頁、第16至17頁、第85頁、第92頁、第 102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對其餘各被告而言,屬於共犯所有,依共犯連帶沒收之法理,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至46、48至56)所示之物,雖為各被告 所有,然或查無積極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雖屬供本案犯罪所用,然無法證明是否為同案被告所有,或係銀行製作交予存戶保管,用資記錄與存戶間有關寄託金額之來往、數額,存戶並不得以之作為買賣、質押等交易之標的,且與本件犯罪事實亦無關聯;次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僅係借款人交付予被告等人供作質押擔保之用,若借款人嗣後清償借款本息時,被告仍須將該等物品分別返還於各該借款人,自難認屬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屬其所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末如附表四編號47之100元, 雖內含不明粉末及吸管,然卷內並未檢附該粉末相關檢驗證明文件或化驗結果,本院自無從認定其內容物確為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應待檢、警送驗後,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是就該扣押物,尚不適宜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末按法律經修正,若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相同者,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之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另參酌最高法院97年11月7日97年度第 2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就無庸為新舊法比較之情形, 縱其適用欠妥當,惟無論適用行為時法或裁判時法,因結果並無不同,對判決不生影響,上訴審亦毋庸撤銷改判。查刑法第41條業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已於99年1月1日生效,然就刑法第41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皆未修正 改變,本件就被告Y○○、X○○、I○○、丑○○、巳○○、P○○、C○○、酉○○、黃○○、J○○、子○○及未○○之宣告刑既未逾6月,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 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皆得以新臺幣1,000元、2, 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而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據點 │成員姓名 │加入時間 │每月薪資 │ ├──────┼─────┼────────┼───────┤ │桃園據點 │王昱為 │98年5月20日 │3萬元 │ │(桃園縣中壢 ├─────┼────────┼───────┤ │ 市○○街261│黃○○ │98年6月份 │2萬5000元至3萬│ │ 巷5號11樓) │ │ │元 (試用期3個 │ │ │ │ │月後調薪為3萬 │ │ │ │ │元) │ │ ├─────┼────────┼───────┤ │ │子○○ │98年6月份 │2萬5000元 │ │ ├─────┼────────┼───────┤ │ │J○○ │98年7月下旬 │2萬5000元 │ │ ├─────┼────────┼───────┤ │ │酉○○ │98年3月27日 │4萬元 │ ├──────┼─────┼────────┼───────┤ │高雄據點 │I○○ │98年2月16日 │2萬元 │ │(高雄市左營 ├─────┼────────┼───────┤ │ 區○○路360│巳○○ │98年3月份 │2萬元至2萬5000│ │ 號13樓之4) │ │ │元不等 │ │ ├─────┼────────┼───────┤ │ │丑○○ │98年6月份 │5萬元 │ │ ├─────┼────────┼───────┤ │ │C○○ │98年7月14日 │2萬元 │ │ ├─────┼────────┼───────┤ │ │亥○○ │98年6月初 │由I○○給付 │ │ │ │ │500至2,000元不│ │ │ │ │等之代價或介紹│ │ │ │ │客戶 │ │ ├─────┼────────┼───────┤ │ │P○○ │98年5月初 │由I○○給付 │ │ │ │ │500至1,000元之│ │ │ │ │代價或請吃飯 │ ├──────┼─────┼────────┼───────┤ │臺東據點 │X○○ │98年3月27日 │4萬元 │ │(臺東市民航 ├─────┼────────┼───────┤ │ 路911之1號)│黃○○ │98年3月27日至98 │2萬5000元 │ │ │ │年5月底 │ │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人 │借貸時間 │借貸地點 │借貸金額 │計息方式 │犯罪行為人 │ │ │姓名 │ │ │ │ │ │ ├──┼────┼──────┼────────┼─────┼────────┼────────┤ │ 1 │R○○ │98年2月16日 │臺中縣清水鎮光華│60萬元 │每10萬元預扣2萬 │Y○○、I○○ │ │ │ │ │路77號 │ │元 (共預扣36萬元│ │ │ │ │ │ │ │),以10日為1期,│ │ │ │ │ │ │ │月息60分(換算年│ │ │ │ │ │ │ │息為720%) │ │ ├──┼────┼──────┼────────┼─────┼────────┼────────┤ │ 2 │N○○ │98年3月27日 │臺東市○○路25巷│5萬元 │預扣1萬元,7日為│Y○○、X○○、│ │ │ │ │21號 │ │一期,月息約86分│酉○○、黃○○ │ │ │ │ │ │ │(換算年息至少為│ │ │ │ │ │ │ │1032%),至98年 │ │ │ │ │ │ │ │5月20日止共付本 │ │ │ │ │ │ │ │息5萬5500元 │ │ ├──┼────┼──────┼────────┼─────┼────────┼────────┤ │ 3 │天○○ │98年3月31日 │臺東市○○路69巷│70萬元 │預扣3萬5000元, │Y○○ │ │ │ │ │42號 │ │以7日為1期,月息│ │ │ │ │ │ │ │約21分(換算年息│ │ │ │ │ │ │ │約為252%) │ │ ├──┼────┼──────┼────────┼─────┼────────┼────────┤ │ 4 │T○○ │98年3、4月間│屏東縣屏東市瑞光│100萬至120│每10萬元預扣1萬 │Y○○、I○○、│ │ │ │ │路2段300號 │萬元(分5 │元,以15日為1期 │巳○○ │ │ │ │ │ │至6次借) │,月息20分(換算│ │ │ │ │ │ │ │年息為360%) │ │ ├──┼────┼──────┼────────┼─────┼────────┼────────┤ │ 5 │天○○ │98年4月6日 │臺東市○○路69巷│16萬5000元│預扣1萬5000元, │Y○○ │ │ │ │ │42號 │ │以7日、9日為1期 │ │ │ │ │ │ │ │,月息約30分(換│ │ │ │ │ │ │ │算年息約為360%)│ │ ├──┼────┼──────┼────────┼─────┼────────┼────────┤ │ 6 │S○○ │98年4月中旬 │臺東市○○路上 │5萬元 │預扣2500元,以10│Y○○ │ │ │ │ │ │ │日為1期,月息15 │ │ │ │ │ │ │ │分(換算年息約為│ │ │ │ │ │ │ │180%) │ │ ├──┼────┼──────┼────────┼─────┼────────┼────────┤ │ 7 │辛○○ │98年4月間某 │臺東縣鹿野鄉中華│20萬元 │預扣3萬元,以15 │Y○○、X○○、│ │ │ │日 │路1段38號旁 │ │日期,至98年9月1│黃○○ │ │ │ │ │ │ │日付利息約20萬(│ │ │ │ │ │ │ │換息至少為400%)│ │ ├──┼────┼──────┼────────┼─────┼────────┼────────┤ │ 8 │E○○ │98年4月間某 │臺東市○○路卑南│3萬元 │預扣3000元,以9 │Y○○、X○○、│ │ │ │日 │加油站斜對面之統│ │日為1期,月息33 │黃○○ │ │ │ │ │一超商騎樓 │ │分(換算年息為 │ │ │ │ │ │ │ │396%) │ │ ├──┼────┼──────┼────────┼─────┼────────┼────────┤ │ 9 │寅○○ │98年4月底某 │臺東市○○路舊火│5萬元 │預扣7000元,以15│Y○○ │ │ │ │日 │車站前之公園 │ │日為1期,月息28 │ │ │ │ │ │ │ │分(換算年息為 │ │ │ │ │ │ │ │336%) │ │ ├──┼────┼──────┼────────┼─────┼────────┼────────┤ │ 10 │W○○ │98年4月底某 │臺東縣太麻里鄉太│4萬元 │預扣4000元,以10│Y○○、X○○、│ │ │ │日 │麻里街之統一超商│ │日為1期,月息30 │黃○○ │ │ │ │ │前 │ │分(換算年息為 │ │ │ │ │ │ │ │360%) │ │ ├──┼────┼──────┼────────┼─────┼────────┼────────┤ │ 11 │申○○ │98年4月底5月│臺東市○○路216 │10萬元 │預扣8000元,以15│Y○○、X○○、│ │ │ │初某日 │號 │ │日為1期,月息16 │酉○○ │ │ │ │ │ │ │分(換算年息為 │ │ │ │ │ │ │ │192%) │ │ ├──┼────┼──────┼────────┼─────┼────────┼────────┤ │ 12 │H○○ │98年4月初至6│臺東市果菜市場旁│20萬元(分│預扣2萬5000元, │Y○○、X○○、│ │ │ │月底間 │ │2次借) │以10日為1期,月 │黃○○ │ │ │ │ │ │ │息約38分(換算年│ │ │ │ │ │ │ │息約為456%) │ │ ├──┼────┼──────┼────────┼─────┼────────┼────────┤ │ 13 │Q○○ │98年5月初某 │臺東市○○路麥當│4萬元 │預扣8000元,以10│Y○○、X○○、│ │ │ │日 │勞前之公園 │ │日為1期,每期利 │黃○○ │ │ │ │ │ │ │息6000元(換算年│ │ │ │ │ │ │ │息為540%) │ │ ├──┼────┼──────┼────────┼─────┼────────┼────────┤ │ 14 │W○○ │98年5月初某 │臺東縣太麻里鄉太│3萬元 │預扣3000元,以10│Y○○、X○○、│ │ │ │日 │麻里街之統一超商│ │日為1期,月息30 │黃○○ │ │ │ │ │前 │ │分(換算年息為 │ │ │ │ │ │ │ │360%) │ │ ├──┼────┼──────┼────────┼─────┼────────┼────────┤ │ 15 │甲○○ │98年5月初某 │屏東縣恆春鎮中正│30萬至50萬│每10萬元預扣2萬 │Y○○、P○○ │ │ │ │日 │路2-1號 │元(分5次 │5000元,月息25分│ │ │ │ │ │ │借) │(換算年息為300%│ │ │ │ │ │ │ │) │ │ ├──┼────┼──────┼────────┼─────┼────────┼────────┤ │ 16 │地○○ │98年5月8日 │臺東市○○路屈臣│3萬元 │預扣5000元,以10│Y○○、X○○、│ │ │ │ │氏前 │ │日為1期,月息約 │黃○○ │ │ │ │ │ │ │50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600%) │ │ ├──┼────┼──────┼────────┼─────┼────────┼────────┤ │ 17 │乙○○ │98年5月間 │臺東市○○路1段 │3至5萬元(│以15日為1期,月 │Y○○、X○○、│ │ │ │ │100號 │分5次借 )│息40分(換算年息│酉○○、黃○○ │ │ │ │ │ │ │約為480%) │ │ ├──┼────┼──────┼────────┼─────┼────────┼────────┤ │ 18 │卯○○ │98年6月初 │高雄市漢神巨蛋博│約60萬元(│每10萬元預扣2萬 │Y○○、I○○、│ │ │ │ │愛路前之銀行 │分4至5次)│5000元,以10日為│巳○○、P○○、│ │ │ │ │ │ │1期,月息75分( │亥○○ │ │ │ │ │ │ │換算年息為900%)│ │ ├──┼────┼──────┼────────┼─────┼────────┼────────┤ │ 19 │B○○ │98年6月中旬 │新竹縣新埔鎮之義│10萬元 │預扣1萬元,以10 │Y○○、黃○○、│ │ │ │ │民廟 │ │日為1期,月息30 │王昱為 │ │ │ │ │ │ │分(換算年息為 │ │ │ │ │ │ │ │360% ) │ │ ├──┼────┼──────┼────────┼─────┼────────┼────────┤ │ 20 │B○○ │98年6月間某 │新竹縣新埔鎮之義│5萬元 │利息5000元,以10│Y○○、黃○○、│ │ │ │日 │民廟 │ │日為1期,月息30 │王昱為 │ │ │ │ │ │ │分(換算年息為 │ │ │ │ │ │ │ │360%) │ │ ├──┼────┼──────┼────────┼─────┼────────┼────────┤ │ 21 │V○○ │98年7月初 │高雄市小港區新豐│20萬元(分│預扣1萬2000元, │Y○○、I○○ │ │ │ │ │街140之4號 │2次借) │以15日為1期,月 │ │ │ │ │ │ │ │息約12分(換算年│ │ │ │ │ │ │ │息為144%) │ │ ├──┼────┼──────┼────────┼─────┼────────┼────────┤ │ 22 │G○○ │98年7月下旬 │高雄市○○○路90│30萬至60萬│每10萬元預扣5000│Y○○ │ │ │ │ │號 (鑫勝豐商行) │元(分6次 │元,以15日為1期 │ │ │ │ │ │ │借) │,月息10分(換算│ │ │ │ │ │ │ │年息為120%) │ │ ├──┼────┼──────┼────────┼─────┼────────┼────────┤ │ 23 │庚○○ │98年7月下旬 │桃園縣中壢市中華│30萬元 │預扣6000元,以15│Y○○ │ │ │ │ │路上之麥當勞 │ │日為1期,月息4分│ │ │ │ │ │ │ │(換算年息為48% │ │ │ │ │ │ │ │) │ │ ├──┼────┼──────┼────────┼─────┼────────┼────────┤ │ 24 │寅○○ │98年7月20日 │臺東市○○路○段 │5萬元 │預扣5000元,月息│Y○○、X○○ │ │ │ │ │408號 │ │10分(換算年息為│ │ │ │ │ │ │ │120%) │ │ ├──┼────┼──────┼────────┼─────┼────────┼────────┤ │ 25 │宇○○ │98年7月20日 │新竹縣關西鎮中豐│45萬元 │預扣5萬元,以15 │Y○○、酉○○、│ │ │ │ │新路22巷32號 │ │日為1期,月息約 │J○○ │ │ │ │ │ │ │22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264%) │ │ ├──┼────┼──────┼────────┼─────┼────────┼────────┤ │ 26 │U○○ │98年7月21日 │桃園縣中壢市仁和│10萬元 │預扣1萬元,以10 │Y○○ │ │ │ │ │街38號 (竣展企業│ │日為1期,月息30 │ │ │ │ │ │有限公司) │ │分(換算年息為 │ │ │ │ │ │ │ │360%) │ │ ├──┼────┼──────┼────────┼─────┼────────┼────────┤ │ 27 │辰○○ │98年7月22日 │桃園縣八德市福德│10萬元 │預扣1萬5000元, │Y○○、酉○○ │ │ │ │ │一路401巷33弄8號│ │以15日為1期,月 │ │ │ │ │ │ │ │息30分(換算年息│ │ │ │ │ │ │ │為360%) │ │ ├──┼────┼──────┼────────┼─────┼────────┼────────┤ │ 28 │地○○ │98年7月24日 │臺東市○○路麥當│5萬元 │預扣7000元,以10│Y○○、X○○、│ │ │ │ │勞前 │ │日為1期,月息42 │黃○○ │ │ │ │ │ │ │分(換算年息為 │ │ │ │ │ │ │ │504%) │ │ │ │ │ │ │ │ │ │ ├──┼────┼──────┼────────┼─────┼────────┼────────┤ │ 29 │癸○○ │98年7月間某 │臺北市○○○路3 │100萬元 │至98年10月13日止│Y○○、王昱為 │ │ │ │日 │段49號7樓 │ │共付本息92萬元,│ │ │ │ │ │ │ │尚欠本息90萬元(│ │ │ │ │ │ │ │換算年息至少為 │ │ │ │ │ │ │ │300%) │ │ ├──┼────┼──────┼────────┼─────┼────────┼────────┤ │ 30 │己○○ │98年7月間某 │桃園縣平鎮市廣平│20萬元(分│每10萬元預扣1萬 │Y○○、酉○○、│ │ │ │日 │街1號 │2次借) │元,以10日為1期 │王昱為 │ │ │ │ │ │ │,月息30分(換算│ │ │ │ │ │ │ │年息為360%) │ │ ├──┼────┼──────┼────────┼─────┼────────┼────────┤ │ 31 │宙○○ │98年7月間某 │桃園縣楊梅鎮新農│20萬元 │利息6000元,以10│Y○○ │ │ │ │日 │街6號3樓 │ │至20日為1期,月 │ │ │ │ │ │ │ │息4.5分至9分(換│ │ │ │ │ │ │ │算年息為54% 至 │ │ │ │ │ │ │ │108%) │ │ ├──┼────┼──────┼────────┼─────┼────────┼────────┤ │ 32 │B○○ │98年7月間某 │新竹縣新埔鎮之義│5萬元 │利息5000元,以10│Y○○、黃○○、│ │ │ │日 │民廟 │ │日為1期,月息30 │王昱為 │ │ │ │ │ │ │分(換算年息為36│ │ │ │ │ │ │ │0%) │ │ ├──┼────┼──────┼────────┼─────┼────────┼────────┤ │ 33 │戌○○ │98年7、8月間│桃園縣楊梅鎮文化│15萬元 │預扣1萬2000元, │Y○○ │ │ │ │某日 │街189巷20號 │ │以10至15日為1期 │ │ │ │ │ │ │ │,月息16分至24分│ │ │ │ │ │ │ │(換算年息為192%│ │ │ │ │ │ │ │至288%) │ │ ├──┼────┼──────┼────────┼─────┼────────┼────────┤ │ 34 │戌○○ │98年7、8月間│桃園縣楊梅鎮文化│15萬元 │預扣1萬2000元, │Y○○ │ │ │ │某日 │街189巷20號 │ │以10至15日為1期 │ │ │ │ │ │ │ │,月息16分至24分│ │ │ │ │ │ │ │(換算年息為192%│ │ │ │ │ │ │ │至288%) │ │ ├──┼────┼──────┼────────┼─────┼────────┼────────┤ │ 35 │戌○○ │98年7、8月間│桃園縣楊梅鎮文化│10萬5000元│預扣8000元,以10│Y○○ │ │ │ │某日 │街189巷20號 │ │至15日為1期,月 │ │ │ │ │ │ │ │息約15分至23分(│ │ │ │ │ │ │ │換算年息為180%至│ │ │ │ │ │ │ │276%) │ │ ├──┼────┼──────┼────────┼─────┼────────┼────────┤ │ 36 │戌○○ │98年7、8月間│桃園縣楊梅鎮文化│4萬元 │預扣4000元,以7 │Y○○ │ │ │ │某日 │街189巷20號 │ │日為1期,月息約 │ │ │ │ │ │ │ │43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516%) │ │ ├──┼────┼──────┼────────┼─────┼────────┼────────┤ │ 37 │戌○○ │98年7、8月間│桃園縣楊梅鎮文化│6萬元 │預扣4000元,以10│Y○○ │ │ │ │某日 │街189巷20號 │ │日為1期,月息約 │ │ │ │ │ │ │ │20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240%) │ │ ├──┼────┼──────┼────────┼─────┼────────┼────────┤ │ 38 │戌○○ │98年7、8月間│桃園縣楊梅鎮文化│1萬5000元 │預扣3000元,以7 │Y○○ │ │ │ │某日 │街189巷20號 │ │日為1期,月息約 │ │ │ │ │ │ │ │86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1032%) │ │ ├──┼────┼──────┼────────┼─────┼────────┼────────┤ │ 39 │戌○○ │98年7、8月間│桃園縣楊梅鎮文化│2萬元 │預扣3000元,以7 │Y○○ │ │ │ │某日 │街189巷20號 │ │日為1期,月息約 │ │ │ │ │ │ │ │64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768%) │ │ ├──┼────┼──────┼────────┼─────┼────────┼────────┤ │ 40 │戌○○ │98年7、8月間│桃園縣楊梅鎮文化│2萬5000元 │預扣3000元,以7 │Y○○ │ │ │ │某日 │街189巷20號 │ │日為1期,月息約 │ │ │ │ │ │ │ │51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612%) │ │ ├──┼────┼──────┼────────┼─────┼────────┼────────┤ │ 41 │戌○○ │98年7、8月間│桃園縣楊梅鎮文化│2萬5000元 │預扣3000元,以7 │Y○○ │ │ │ │某日 │街189巷20號 │ │日為1期,月息約 │ │ │ │ │ │ │ │51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612%) │ │ ├──┼────┼──────┼────────┼─────┼────────┼────────┤ │ 42 │戌○○ │98年7、8月間│桃園縣楊梅鎮文化│3萬元 │預扣3000元,以7 │Y○○ │ │ │ │某日 │街189巷20號 │ │日為1期,月息約 │ │ │ │ │ │ │ │43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516%) │ │ ├──┼────┼──────┼────────┼─────┼────────┼────────┤ │ 43 │戌○○ │98年7、8月間│桃園縣楊梅鎮文化│6萬2000元 │預扣4500元,以7 │Y○○ │ │ │ │某日 │街189巷20號 │ │日為1期,月息約 │ │ │ │ │ │ │ │31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372%) │ │ ├──┼────┼──────┼────────┼─────┼────────┼────────┤ │ 44 │M○○ │98年7、8月間│桃園縣平鎮市某處│5萬元 │預扣7000元,以7 │Y○○、黃○○、│ │ │ │某日 │ │ │日為1期,月息60 │王昱為 │ │ │ │ │ │ │分(換算年息為 │ │ │ │ │ │ │ │720%) │ │ ├──┼────┼──────┼────────┼─────┼────────┼────────┤ │ 45 │O○○ │98年7、8月間│桃園縣中壢市電信│20萬元(分│預扣3萬元,以15 │Y○○、酉○○ │ │ │ │某日 │局附近 │3次借) │日為1期,月息30 │ │ │ │ │ │ │ │分(換算年息為 │ │ │ │ │ │ │ │360% ) │ │ ├──┼────┼──────┼────────┼─────┼────────┼────────┤ │ 46 │K○ │98年7、8月間│桃園縣中壢市龍川│30萬元 │預扣3萬元,以10 │Y○○、酉○○、│ │ │ │某日 │路21號6樓 │ │日為1期,月息30 │黃○○、王昱為 │ │ │ │ │ │ │分(換算年息為 │ │ │ │ │ │ │ │360% ) │ │ ├──┼────┼──────┼────────┼─────┼────────┼────────┤ │ 47 │K○ │98年7、8月間│桃園縣中壢市健行│8萬元 │預扣1萬元,以10 │Y○○、黃○○、│ │ │ │某日 │路附近之聯邦銀行│ │日為1期,月息約 │王昱為 │ │ │ │ │內 │ │38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456%) │ │ ├──┼────┼──────┼────────┼─────┼────────┼────────┤ │ 48 │丙○○ │98年7月底至8│桃園縣八德市茄苳│40萬元 │預扣80000元,以7│Y○○、酉○○、│ │ │ │月下旬 │路865號 (元吉企 │ │日為1期,月息約 │王昱為、J○○ │ │ │ │ │業社) │ │86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1032%) │ │ ├──┼────┼──────┼────────┼─────┼────────┼────────┤ │ 49 │丙○○ │98年7月底至8│桃園縣八德市茄苳│15萬元 │未預扣利息,以8 │Y○○、酉○○、│ │ │ │月下旬 │路865號 (元吉企 │ │日為1期 │王昱為、J○○ │ │ │ │ │業社) │ │ │ │ ├──┼────┼──────┼────────┼─────┼────────┼────────┤ │ 50 │丙○○ │98年7月底至8│桃園縣八德市茄苳│20萬元 │預扣40000元,以 │Y○○、酉○○、│ │ │ │月下旬 │路865號 (元吉企 │ │11日為1期,月息 │王昱為、J○○ │ │ │ │ │業社) │ │約55分(換算年息│ │ │ │ │ │ │ │約為660%) │ │ ├──┼────┼──────┼────────┼─────┼────────┼────────┤ │ 51 │丙○○ │98年7月底至8│桃園縣八德市茄苳│8萬8000元 │預扣28000元,以 │Y○○、酉○○、│ │ │ │月下旬 │路865號 (元吉企 │ │13日為1期,月息 │王昱為、J○○ │ │ │ │ │業社) │ │約73分(換算年息│ │ │ │ │ │ │ │約為876%) │ │ ├──┼────┼──────┼────────┼─────┼────────┼────────┤ │ 52 │L○○ │98年8月10日 │桃園縣中壢市金鋒│7萬元 │預扣1萬元,以10 │Y○○、黃○○、│ │ │ │ │二街38號附近之萊│ │日為1期,月息約 │王昱為 │ │ │ │ │爾富商店旁 │ │43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516%) │ │ ├──┼────┼──────┼────────┼─────┼────────┼────────┤ │ 53 │A○○ │98年8月上旬 │桃園縣中壢市內定│33萬5000元│預扣1萬5000元, │Y○○ │ │ │ │ │13街227號 │ │以30日為1期,月 │ │ │ │ │ │ │ │息約4分(換算年 │ │ │ │ │ │ │ │息約為48%) │ │ ├──┼────┼──────┼────────┼─────┼────────┼────────┤ │ 54 │午○○ │98年8月17日 │桃園縣平鎮市和平│11萬6000元│預扣1萬6000元, │Y○○、酉○○、│ │ │ │ │路8號 │ │以15日為1期,月 │王昱為 │ │ │ │ │ │ │息約28分(換算年│ │ │ │ │ │ │ │息為約336%) │ │ ├──┼────┼──────┼────────┼─────┼────────┼────────┤ │ 55 │丁○○ │98年8月25日 │新竹縣湖口鄉愛勢│1萬元 │預扣1000元,以8 │Y○○ │ │ │ │ │村信義街30號 │ │日為1期,月息約 │ │ │ │ │ │ │ │38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456%) │ │ ├──┼────┼──────┼────────┼─────┼────────┼────────┤ │ 56 │F○○ │98年8月間 │高雄縣鳳山鎮自立│5萬元 │預扣1500元,以15│Y○○、I○○ │ │ │ │ │街79號 │ │日為1期,月息6分│ │ │ │ │ │ │ │(換算年息為72% │ │ │ │ │ │ │ │) │ │ ├──┼────┼──────┼────────┼─────┼────────┼────────┤ │ 57 │F○○ │98年8月間 │高雄縣鳳山鎮自立│14萬元 │預扣4200元,以15│Y○○、I○○ │ │ │ │ │街79號 │ │日為1期,月息6分│ │ │ │ │ │ │ │(換算年息為72% │ │ │ │ │ │ │ │) │ │ ├──┼────┼──────┼────────┼─────┼────────┼────────┤ │ 58 │F○○ │98年8月間 │高雄縣鳳山鎮自立│5萬元 │預扣1500元,以15│Y○○、I○○ │ │ │ │ │街79號 │ │日為1期,月息6分│ │ │ │ │ │ │ │(換算年息為72% │ │ │ │ │ │ │ │) │ │ ├──┼────┼──────┼────────┼─────┼────────┼────────┤ │ 59 │玄○○ │98年8月間 │屏東縣內埔鄉內埔│20萬至30萬│每10萬元預扣1萬 │Y○○、I○○ │ │ │ │ │村中興路191之4號│元(分4至5│5000元,月息15分│ │ │ │ │ │ │次借) │(換算年息至少為│ │ │ │ │ │ │ │180%) │ │ ├──┼────┼──────┼────────┼─────┼────────┼────────┤ │ 60 │D○○ │98年8月底某 │桃園縣中壢市環北│3萬7000元 │預扣7000元,以10│Y○○、酉○○ │ │ │ │日 │路107號3樓 │ │日為1期,月息約 │ │ │ │ │ │ │ │57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684%) │ │ ├──┼────┼──────┼────────┼─────┼────────┼────────┤ │ 61 │戊○○ │98年間某日 │臺中市北屯區安順│至少40萬元│每10萬元預扣1萬 │Y○○、I○○ │ │ │ │ │北街21號 (隼登國│(分4次借 │至1萬5000元,以 │ │ │ │ │ │際企業有限公司) │) │10日為1期,月息 │ │ │ │ │ │ │ │30分至45分(換算│ │ │ │ │ │ │ │年息為360%至540%│ │ │ │ │ │ │ │) │ │ ├──┼────┼──────┼────────┼─────┼────────┼────────┤ │ 62 │辛○○ │98年7、8月間│臺東縣鹿野鄉中華│9萬元 │以15日為1期,月 │X○○、未○○ │ │ │ │某日 │路1段38號旁 │ │息約30分(換算年│ │ │ │ │ │ │ │息約為360%) │ │ ├──┼────┼──────┼────────┼─────┼────────┼────────┤ │ 63 │壬○○ │98年8月初某 │卷內未提 │7萬2000元 │以10日為1期,利 │X○○、未○○ │ │ │ │日 │ │ │息1萬元,月息約 │ │ │ │ │ │ │ │42分(換算年息約│ │ │ │ │ │ │ │為504%) │ │ ├──┼────┼──────┼────────┼─────┼────────┼────────┤ │ 64 │壬○○ │98年8月底某 │卷內未提 │1萬6500元 │預扣1500元,以1 │X○○、未○○ │ │ │ │日 │ │ │日為1期,月息約 │ │ │ │ │ │ │ │273分(換算年息 │ │ │ │ │ │ │ │約為3276% ) │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 │ ├──┼──────────────┼─────┼──────────┤ │02 │空白商業本票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2 │ ├──┼──────────────┼─────┼──────────┤ │03 │行動電話(不包含SIM卡) │ 2支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9 │ ├──┼──────────────┼─────┼──────────┤ │04 │新客戶基本資料 │ 7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0 │ ├──┼──────────────┼─────┼──────────┤ │05 │拜訪客戶記錄資料單 │ 6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1 │ ├──┼──────────────┼─────┼──────────┤ │06 │商業本票(空白) │ 4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2 │ ├──┼──────────────┼─────┼──────────┤ │07 │催討帳款紀錄表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4 │ ├──┼──────────────┼─────┼──────────┤ │08 │臺東地區公司行號通訊冊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5 │ ├──┼──────────────┼─────┼──────────┤ │09 │借款契約書4份(空白) │ 4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8 │ ├──┼──────────────┼─────┼──────────┤ │10 │招覽客戶訪視對話內容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5 │ ├──┼──────────────┼─────┼──────────┤ │11 │帳冊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7 │ ├──┼──────────────┼─────┼──────────┤ │12 │彰化銀行代收款抄錄簿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8 │ │ │(I○○、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3 │彰化銀行存摺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9 │ │ │(I○○、帳號00000000000000)│ │ │ ├──┼──────────────┼─────┼──────────┤ │14 │帳冊 │ 5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1 │ ├──┼──────────────┼─────┼──────────┤ │15 │帳冊 │ 5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2 │ ├──┼──────────────┼─────┼──────────┤ │16 │開發資料1冊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5 │ ├──┼──────────────┼─────┼──────────┤ │17 │花信 (李金榮)、富達 (李立歐)│ 2盒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6 │ │ │公司名片 │ │ │ ├──┼──────────────┼─────┼──────────┤ │18 │開發資料1冊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7 │ ├──┼──────────────┼─────┼──────────┤ │19 │帳冊1冊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9 │ ├──┼──────────────┼─────┼──────────┤ │20 │教戰手冊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1 │ ├──┼──────────────┼─────┼──────────┤ │21 │借款人資料(帳冊)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5 │ ├──┼──────────────┼─────┼──────────┤ │22 │借款人資料(帳冊)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7 │ ├──┼──────────────┼─────┼──────────┤ │23 │借款人資料 │ 2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9 │ ├──┼──────────────┼─────┼──────────┤ │24 │行動電話手機 │ 4支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0 │ ├──┼──────────────┼─────┼──────────┤ │25 │商業本票(空白)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7 │ ├──┼──────────────┼─────┼──────────┤ │26 │權利讓渡合約書(空白) │ 1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8 │ ├──┼──────────────┼─────┼──────────┤ │27 │借據切結書(空白) │ 1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9 │ ├──┼──────────────┼─────┼──────────┤ │28 │商店讓渡同意書(空白) │ 1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0 │ ├──┼──────────────┼─────┼──────────┤ │29 │客戶資料便條紙 │ 7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1 │ ├──┼──────────────┼─────┼──────────┤ │30 │公司帳戶及客戶資料電磁紀錄 │ 1支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2 │ │ │隨身碟 │ │ │ ├──┼──────────────┼─────┼──────────┤ │31 │富達融資公司名片 │ 1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3 │ ├──┼──────────────┼─────┼──────────┤ │32 │客戶借貸資料 │ 1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4 │ ├──┼──────────────┼─────┼──────────┤ │33 │客戶資料 │ 2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8 │ ├──┼──────────────┼─────┼──────────┤ │34 │新客戶基本資料 │ 1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2 │ ├──┼──────────────┼─────┼──────────┤ │35 │商業本票(空白) │ 2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3 │ ├──┼──────────────┼─────┼──────────┤ │36 │借據切結書(空白)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4 │ ├──┼──────────────┼─────┼──────────┤ │37 │權利讓渡合約書 (空白) │ 3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5 │ ├──┼──────────────┼─────┼──────────┤ │38 │流質契約書(空白)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6 │ ├──┼──────────────┼─────┼──────────┤ │39 │富達融資公司名片 │ 10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0 │ ├──┼──────────────┼─────┼──────────┤ │40 │權利讓渡合約書 (空白)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2 │ ├──┼──────────────┼─────┼──────────┤ │41 │借據切結書(空白) │ 3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3 │ ├──┼──────────────┼─────┼──────────┤ │42 │商店讓渡同意書 │ 6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5 │ ├──┼──────────────┼─────┼──────────┤ │43 │借據切結書(空白) │ 3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6 │ ├──┼──────────────┼─────┼──────────┤ │44 │權利讓渡合約書(空白) │ 4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7 │ ├──┼──────────────┼─────┼──────────┤ │45 │商業本票(空白) │ 7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8 │ ├──┼──────────────┼─────┼──────────┤ │46 │借據切結書(空白) │ 2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2 │ ├──┼──────────────┼─────┼──────────┤ │47 │權利讓渡合約書(空白) │ 2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3 │ ├──┼──────────────┼─────┼──────────┤ │48 │商業本票(空白) │ 2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4 │ ├──┼──────────────┼─────┼──────────┤ │49 │富達融資公司名片 │ 23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5 │ ├──┼──────────────┼─────┼──────────┤ │50 │印泥 │ 1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6 │ ├──┼──────────────┼─────┼──────────┤ │51 │新臺幣 │135000元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7 │ └──┴──────────────┴─────┴──────────┘ 附表四: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01 │Y○○彰化銀行代收款抄錄簿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3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02 │Y○○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簿│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4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03 │I○○郵局儲金簿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5 │ │ │ (含金融卡1枚) │ │ │ ├──┼──────────────┼─────┼──────────┤ │04 │房屋租賃契約書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6 │ │ │(溪州街261巷5號11樓) │ │ │ ├──┼──────────────┼─────┼──────────┤ │05 │停車租賃契約書 │ 1份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7 │ ├──┼──────────────┼─────┼──────────┤ │06 │98年7月份薪資袋 │ 1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8 │ ├──┼──────────────┼─────┼──────────┤ │07 │業務筆記1批 │ 1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9 │ ├──┼──────────────┼─────┼──────────┤ │08 │復華商業銀行存摺(Y○○)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 │ ├──┼──────────────┼─────┼──────────┤ │09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朱育禎) │ 2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 │ ├──┼──────────────┼─────┼──────────┤ │10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徐僅琳)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 │ ├──┼──────────────┼─────┼──────────┤ │11 │彰化銀行存摺(徐丁妹)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 │ ├──┼──────────────┼─────┼──────────┤ │12 │彰化銀行存摺(朱育禎)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 │ ├──┼──────────────┼─────┼──────────┤ │13 │彰化銀行存摺(徐僅琳)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 │ ├──┼──────────────┼─────┼──────────┤ │14 │元大銀行存摺(Y○○)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 │ ├──┼──────────────┼─────┼──────────┤ │15 │記事本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8 │ ├──┼──────────────┼─────┼──────────┤ │16 │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 │ 10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 │ ├──┼──────────────┼─────┼──────────┤ │17 │土地銀行存款憑條 │ 3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0 │ ├──┼──────────────┼─────┼──────────┤ │18 │彰化銀行存款憑條 │ 18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 │ ├──┼──────────────┼─────┼──────────┤ │19 │彰化銀行匯款單 │ 15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2 │ ├──┼──────────────┼─────┼──────────┤ │20 │彰化銀行存款單 │ 3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 │ ├──┼──────────────┼─────┼──────────┤ │21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4 │ ├──┼──────────────┼─────┼──────────┤ │22 │臺灣銀行存款憑條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5 │ ├──┼──────────────┼─────┼──────────┤ │23 │郵局存款明細 │ 16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6 │ ├──┼──────────────┼─────┼──────────┤ │24 │私章(徐丁妹) │ 1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7 │ ├──┼──────────────┼─────┼──────────┤ │25 │私章(X○○) │ 1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8 │ ├──┼──────────────┼─────┼──────────┤ │26 │報帳用開銷紀錄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0 │ ├──┼──────────────┼─────┼──────────┤ │27 │合作金庫存摺(徐丁妹) │ 2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3 │ ├──┼──────────────┼─────┼──────────┤ │28 │郵局存摺 (C○○)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0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29 │NOKIA手機 (門號0000000000、 │ 1支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3 │ │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30 │NOKIA手機(門號0000000000、 │ 1支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4 │ │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31 │隨身碟 │ 1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4 │ ├──┼──────────────┼─────┼──────────┤ │32 │電話申請資料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6 │ ├──┼──────────────┼─────┼──────────┤ │33 │名片(Y○○) │ 1盒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8 │ ├──┼──────────────┼─────┼──────────┤ │34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徐丁妹) │ 2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1 │ ├──┼──────────────┼─────┼──────────┤ │35 │第一銀行存摺(蘇韋志) │ 2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2 │ ├──┼──────────────┼─────┼──────────┤ │36 │印章(蘇韋志) │ 1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3 │ ├──┼──────────────┼─────┼──────────┤ │37 │第一銀行代收款項紀錄簿 │ 2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4 │ │ │(蘇韋志) │ │ │ ├──┼──────────────┼─────┼──────────┤ │38 │印章(徐丁妹) │ 1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6 │ ├──┼──────────────┼─────┼──────────┤ │39 │公司雜銷支出紀錄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5 │ ├──┼──────────────┼─────┼──────────┤ │40 │公司員工借支紀錄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6 │ ├──┼──────────────┼─────┼──────────┤ │41 │公司雜銷支出收據 │ 1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7 │ ├──┼──────────────┼─────┼──────────┤ │42 │個人記事紙 │ 3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7 │ ├──┼──────────────┼─────┼──────────┤ │43 │記事本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8 │ ├──┼──────────────┼─────┼──────────┤ │44 │薪資袋 │ 1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9 │ ├──┼──────────────┼─────┼──────────┤ │45 │隨身碟 │ 2支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1 │ ├──┼──────────────┼─────┼──────────┤ │46 │計算紙 │ 2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8 │ ├──┼──────────────┼─────┼──────────┤ │47 │新臺幣100元 │ 1支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9 │ │ │(內含不明粉末殘渣含吸管) │ │ │ ├──┼──────────────┼─────┼──────────┤ │48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J○○) │ 2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0 │ ├──┼──────────────┼─────┼──────────┤ │49 │華南商銀行存摺(黃文宗)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1 │ ├──┼──────────────┼─────┼──────────┤ │50 │玉山銀行存摺(張美香) │ 2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2 │ ├──┼──────────────┼─────┼──────────┤ │51 │土地銀行存摺(J○○)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3 │ ├──┼──────────────┼─────┼──────────┤ │52 │郵局存摺影本(J○○)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4 │ ├──┼──────────────┼─────┼──────────┤ │53 │便條紙 │ 4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9 │ ├──┼──────────────┼─────┼──────────┤ │54 │電子產品(電腦) │ 1台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0 │ ├──┼──────────────┼─────┼──────────┤ │55 │合作金庫存摺(林峻港)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1 │ ├──┼──────────────┼─────┼──────────┤ │56 │電子產品(行動電話) │ 4支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8 │ └──┴──────────────┴─────┴──────────┘ 附表五: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01 │鞋子 │ 35雙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 │ ├──┼──────────────┼─────┼──────────┤ │02 │戶籍謄本(辛○○)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1 │ ├──┼──────────────┼─────┼──────────┤ │03 │商業本票(N○○) │ 8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2 │ ├──┼──────────────┼─────┼──────────┤ │04 │商業本票(辛○○) │ 9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3 │ ├──┼──────────────┼─────┼──────────┤ │05 │商業本票(壬○○) │ 2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 │ ├──┼──────────────┼─────┼──────────┤ │06 │商業本票(地○○)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5 │ ├──┼──────────────┼─────┼──────────┤ │07 │商業本票 (張淑真)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6 │ ├──┼──────────────┼─────┼──────────┤ │08 │商業本票 (E○○)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7 │ ├──┼──────────────┼─────┼──────────┤ │09 │商業本票影本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8 │ │ │(林曉琴、黃正輝) │ │ │ ├──┼──────────────┼─────┼──────────┤ │10 │臺東縣成功鎮農會支票 │ 2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9 │ │ │ (張均彰、FA0000000、 │ │ │ │ │ FA0000000) │ │ │ ├──┼──────────────┼─────┼──────────┤ │11 │借款契約書1份 (N○○)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6 │ ├──┼──────────────┼─────┼──────────┤ │12 │借款契約書1份 (辛○○)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7 │ ├──┼──────────────┼─────┼──────────┤ │13 │虹玟清潔工程企業社營利事業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9 │ │ │登記證 (影本) │ │ │ ├──┼──────────────┼─────┼──────────┤ │14 │虹玟清潔工程企業社統一發票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0 │ │ │購買證 (影本) │ │ │ ├──┼──────────────┼─────┼──────────┤ │15 │虹玟清潔工程企業社售額與稅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1 │ │ │額申報書 │ │ │ ├──┼──────────────┼─────┼──────────┤ │16 │健保卡及身份證影本 (N○○)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2 │ ├──┼──────────────┼─────┼──────────┤ │17 │健保卡及身份證影本(王富榮)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3 │ ├──┼──────────────┼─────┼──────────┤ │18 │讓渡證明書(N○○)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4 │ ├──┼──────────────┼─────┼──────────┤ │19 │普通小型車駕照影本(壬○○)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6 │ ├──┼──────────────┼─────┼──────────┤ │20 │VJ-4585自小客車行照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8 │ │ │ (朱牙醫診所) │ │ │ ├──┼──────────────┼─────┼──────────┤ │21 │在職證明資料影本 │ 1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0 │ ├──┼──────────────┼─────┼──────────┤ │22 │第一銀行支票 │ 4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2 │ │ │(票號YA0000000、YA0000000) │ │ │ │ │台灣企銀支票 │ │ │ │ │(票號AS0000000) │ │ │ │ │玉山銀行支票 │ │ │ │ │(票號AA0000000) │ │ │ ├──┼──────────────┼─────┼──────────┤ │23 │本票(R○○)(票號WG304775)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3 │ ├──┼──────────────┼─────┼──────────┤ │24 │印章(午○○) │ 1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5 │ ├──┼──────────────┼─────┼──────────┤ │25 │被害人所開立支票 (午○○等) │ 12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9 │ ├──┼──────────────┼─────┼──────────┤ │26 │午○○土地所有權狀等 │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0 │ ├──┼──────────────┼─────┼──────────┤ │27 │莊育順等借款資料15 封 │ 15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1 │ ├──┼──────────────┼─────┼──────────┤ │28 │商店讓渡同意書 │ 2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4 │ │ │(吳澤雄、吳彩玉) │ │ │ ├──┼──────────────┼─────┼──────────┤ │29 │房屋租賃契約書 │ 2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5 │ │ │ (南崁店、聯福街倉庫) │ │ │ ├──┼──────────────┼─────┼──────────┤ │30 │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2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6 │ ├──┼──────────────┼─────┼──────────┤ │31 │高市農會支票(FA0000000) │ 1張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