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56號

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得減刑之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間犯懲治盜匪條例等三罪,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159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732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得減刑之二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5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