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兵役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7 日,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57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18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