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之竊盜等肆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之竊盜等4 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