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644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等貳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犯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