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視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經視為減刑後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日期犯所列之罪,經判處所示之刑確定,且受刑人甲○○現於假釋中,上開3 罪均視為減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93年12月20日 │94年9 月27日 │94年11月5日 ││ │ │ │ │├───┬───┼───────┼────────┼────────┤│ 最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同左 │同左 ││ 後 │ │院 │ │ ││ 事 │ │ │ │ ││ 實 ├───┼───────┼────────┼────────┤│ 審 │案號 │94年度簡字第60│95年度訴字第174 │95年度訴字第1187││ │ │11 號 │號 │號 ││ │ │ │ │ ││ ├───┼───────┼────────┼────────┤│ │判決 │94年10月23日 │95年2月20日 │95年4月28日 ││ │日期 │ │ │ ││ ├───┼───────┼────────┼────────┤│ │確定 │95年2 月20日 │95年3 月16日 │95年5月27日 ││ │日期 │ │ │ │├───┴───┼───────┼────────┼────────┤│視為減刑後之宣│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 月15日│有期徒刑3 月15日││告刑 │ │ │ │├───────┼───────┴────────┴────────┤│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