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 月13日及17日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65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962、6189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