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5樓之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證券交易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證券交易法罪,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3874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612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