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230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交簡字第23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緝字第1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車牌號碼ZBC —290 號之重型機車」更正為「車牌號碼ZBC-290 號之輕型機車」、「八德路」更正為「八德中路」;另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照片1 紙」更正為「照片2 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被告竟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8毫克以上之酒醉情況下,仍不知謹慎,騎乘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漠視自己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且其前於97年3 月16日17時許因酒醉駕車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211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97年度審交簡字第1943號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有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竟再次酒醉駕車,量刑本應從重,惟考量被告坦承酒後騎乘機車,態度尚可,騎乘機車衍生危險性較一般大型車輛為低,且本次並未肇事,及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所受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230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