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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354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交簡字第35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3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科為「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交簡字第20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於93年10月25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6 時28分」更正為「6 時10分」;證據部分並補充「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 月5 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 號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乙○○行為後,刑法第185 條之3 業於97年1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4 日起施行,就罰金刑部分,修正前之罰金最高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後段,為新臺幣9 萬元,修正後則提高為新臺幣15萬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之刑法第185 條之3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之規定。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如前述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撤緩偵字第311號
  被   告 乙○○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117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後,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者,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民國96年8月4
    日上午6時許,在高雄市○○路上的富豪KTV飲用洋酒後,已
    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猶於同日6 時1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CL8-163號重型機車離開上址,嗣同日6時28分
    許,行經高雄市前鎮區○○○路153 號前,為執勤員警攔查
    ,對乙○○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呼氣測得之酒精濃度為
    1.06mg/l。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乙○○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
    有酒精濃度測定值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 1
    紙在卷可按,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違背安全駕駛罪
    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甲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3546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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