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字第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庚○○ 被 告 旗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字第6 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6 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陳君杰 書 記 官 李承悌 調解委員 黃見志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庚○○ 被 告 旗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調 解 委員 黃見志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包含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於97年4月15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叁拾萬元(包含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於97年4月15日前一次付清。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