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字第6 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原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庚○○
- 被告
- 旗鴻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字第6 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6 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黃見志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原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丁○○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 丙○○法定代理人 戊○○被告 庚○○被告 旗鴻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調 解 委員 黃見志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包含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於97年4月15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叁拾萬元(包含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於97年4月15日前一次付清。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