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勞安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安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群益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群益營造有限公司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梁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