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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勞安訴字第6號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李淑惠高增泓梁淑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安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群益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群益營造有限公司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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