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撤緩字第1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撤緩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2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6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於民國97 年5月26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96年7月23日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97年5 月30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131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97年6 月30日確定。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聲請意旨所稱之上揭犯罪情形乙節,有前開判決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堪以認定。本院審酌受刑人上開兩案均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入他人之電腦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遭判處罪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在卷足核,是兩案之罪質與內容相類似,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