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20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庚○○ 巳○○ 壬○○ 丙○○ 前列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律師 被 告 辛○○ 丁○○ 己○○ 甲○○ 前列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柯淵波律師 被 告 戊○○ 丑○○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李亞玄律師 被 告 戌○○ 申○○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被 告 寅○○ 前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李偉如律師 郭清寶律師 被 告 癸○○ 未○○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被 告 酉○○ 前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律師 被 告 辰○○ 午○○○ 卯○○ 前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李亞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3060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行協商判決程序,於98年5 月26日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王淑娟 通 譯 陳寶健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叄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萬元。 庚○○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萬元。 巳○○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萬元。 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萬元。 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萬元。 辛○○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萬元。 丁○○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叄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萬元。 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叄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萬元。 甲○○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萬元。 戊○○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肆萬元。 丑○○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萬元。 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萬元。 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叄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叄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肆萬元。 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叄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萬元。 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肆萬元。 未○○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肆萬元。 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叄萬元。 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叄萬元。 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萬元。 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大公司)、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官田鋼鐵公司)、賢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賢柏企業公司)、芳生螺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芳生螺絲公司)、易利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易利鋼鐵公司)、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榮鋼鐵公司)、瀛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瀛新企業公司)、國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盟公司)、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貽企業公司)、侑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侑伸企業有限公司)、源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源騰公司)、萬蕙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萬蕙企業公司)等事業單位,分別與設於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路2 號宏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忠公司,該公司及負責人陳櫻月等人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196號審理中)簽約,由宏忠公司負責收集上開各公司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廢酸液。宏忠公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於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踪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而上開各公司於宏忠公司派遣清運機具清運事業廢棄物廢酸液後,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2 款、第31條第4 項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詎:㈠乙○○係佳大公司環工部專責人員,負責該公司廢棄物上網申報業務,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負責人陳櫻月實際派至該公司載運廢酸液之曳引車,並非裝有GPS 之合法清運車輛,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上網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再利用申報資料上,均以實際上並未清運廢酸液之車號337-RJ號車及車號379-HM號車上網虛報,致生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 ㈡庚○○係官田鋼鐵公司永康廠總務,並負責該工廠之廢棄物上網申報業務,其於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負責人陳櫻月實際派至該公司載運廢酸液之曳引車並非車號337-RJ車,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上網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再利用申報資料上,均以實際上並未清運廢酸液之車號337-RJ 號車上網虛報。另巳○○係該公司永康廠守衛,並負責該廠過磅工作,其於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派至該廠清運廢酸液之車輛,並非車號337-RJ號車,詎巳○○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地磅單上偽填清運過磅車輛為337-RJ號車後交付相關人員辦理後續事宜,均生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 ㈢壬○○係官田鋼鐵公司麻豆廠總務副課長,並負責該廠之廢棄物上網申報業務,其於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負責人陳櫻月實際派至該公司載運廢酸液之曳引車並非車號337-RJ車,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上網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再利用申報資料上,以實際上並未清運廢酸液之車號337-RJ號車上網虛報。另丙○○係該廠守衛,兼負責該廠之過磅工作,其明知宏忠公司於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時間派至該廠清運廢酸液之車輛並非車號337-RJ號車,詎其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地磅單上偽填清運過磅車輛為33 7-RJ 號車後交付相關人員辦理後續事宜,均生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 ㈣辛○○係賢柏企業公司副理,並負責該公司之廢棄物上網申報業務,其於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負責人陳櫻月實際派至該公司載運廢酸液之曳引車並非車號337-RJ車,詎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上網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再利用申報資料上,均以實際上並未清運廢棄物之車號337-RJ號車上網虛報,致生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㈤丁○○係芳生螺絲公司環安課長,負責該公司之廢棄物上網申報業務,其於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負責人陳櫻月實際派至該公司載運廢酸液之曳引車,並非車號337-RJ車,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上網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再利用申報資料上,以實際上並未清運廢酸液之車號337-RJ號車上網虛報。另己○○、甲○○均係該公司職員,兼負責過磅工作,其等亦於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實際派至該公司清運廢酸液之車輛,並非車號337-RJ車,詎己○○、于仲聖竟均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其等職務上所製作之過磅單上,偽填清運車號為 337-RJ號車後交付相關人員辦理後續事宜,均生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 ㈥戊○○係易利鋼鐵公司總務助理,並負責該公司之廢棄物上網申報業務,其於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負責人陳櫻月實際派至該公司載運廢酸液之曳引車,並非車號337-RJ車,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上網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再利用申報資料上,以實際上並未清運廢酸液之車號337-RJ號車上網虛報。另丑○○係該公司守衛,兼負責過磅工作,其於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派至該公司清運廢酸液之車輛,並非車號337-RJ車,詎丑○○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過磅取貨單上,偽填清運車號為337-RJ號車後交付相關人員辦理後續事宜,均致生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 ㈦戌○○、申○○均係誼榮鋼鐵公司三廠員工,先後負責該公司之廢棄物過磅及上網申報業務。其等於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負責人陳櫻月實際派至該公司載運廢酸液之曳引車並非車號337-RJ車,詎其等竟分別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上網於其等職務上所製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再利用申報資料上,均以實際上並未清運廢酸液之車號337-RJ號車上網虛報,均致生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 ㈧寅○○係瀛新企業公司環保專責人員,負責該公司之廢棄物上網申報業務。其於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負責人陳櫻月實際派至該公司載運廢酸液之曳引車並非車號337-RJ車,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助理吳佳芬(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上網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再利用申報資料上,均以實際上並未清運廢酸液之車號337-RJ號車上網虛報,致生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 ㈨癸○○係國盟公司員工,負責該公司之廢棄物上網申報業務,其於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負責人陳櫻月實際派至該公司載運廢酸液之曳引車並非車號33 7-RJ車,詎其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上網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再利用申報資料上,以實際上並未清運之車號337-RJ號車上網虛報。另未○○係該公司組長,負責廢酸液清運過磅現場核對工作,其於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派至該公司清運廢酸液之車輛,並非車號337-RJ車,詎其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過磅單上,偽填清運車號為337-RJ號車後交付相關人員辦理後續事宜,均致生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 ㈩酉○○係盛貽企業公司地磅人員,負責過磅工作,其於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所派至該公司清運廢酸液之車輛,並非車號337-RJ號車,詎其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過磅單上,偽填清運車號為337-RJ號車後交付相關人員辦理後續事宜,均致生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 辰○○係侑伸企業公司會計,並負責該公司之廢棄物上網申報業務,其於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負責人陳櫻月實際派至該公司載運廢酸液之曳引車並非車號337-RJ車,詎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上網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再利用申報資料上,以實際上並未清運之車號337-RJ號車上網虛報,致生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 午○○○係源騰企業公司員工,並負責該公司之廢棄物上網申報業務,其於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負責人陳櫻月實際派至該公司載運廢酸液之曳引車並非車號337-RJ車,詎其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上網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再利用申報資料上,以實際上並未清運廢酸液之車號337-RJ號車上網虛報,致生損害於環保署對廢棄物清運管理之正確性。 卯○○係萬蕙企業公司之行政助理,並負責該公司之廢棄物上網申報業務,其於如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示時間,明知宏忠公司負責人陳櫻月實際派至該公司載運廢酸液之曳引車並非車號337-RJ車,詎卯○○竟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上網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再利用申報資料上,以實際上並未清運之車號337-RJ號車上網虛報。 三、處罰條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 條、第215 條、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王淑娟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淑娟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事業單位名稱│ 日 期 │虛報之車號 │所犯法條│ │ │及被告 │ │ │ │ ├──┼──────┼─────┼──────┼────┤ │ 一 │佳大公司 │95年11月7 │337-RJ │廢棄物清│ │ │被 告 乙○○│日 │ │理法第48│ │ │ │95年12月5 │337-RJ │條 │ │ │ │日 │ │ │ │ │ │95年12月12│337-RJ │ │ │ │ │日 │ │ │ │ │ │95年12月21│337-RJ │ │ │ │ │日 │ │ │ │ │ │96年1月4日│337-RJ │ │ │ │ │96年1月11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1月18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1月30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2月7日│337-RJ │ │ │ │ │96年3月01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4月13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5月14 │379-HM │ │ │ │ │日 │ │ │ │ │ │96年5月21 │379-HM │ │ │ │ │日 │ │ │ │ │ │96年5月28 │379-HM │ │ │ │ │日 │ │ │ ├──┼──────┼─────┼──────┼────┤ │ │ │95年12月22│337-RJ │ │ │ 二 │官田鋼鐵公司│日 │ │ 同上 │ │ │永康廠 │96年5月24 │337-RJ │ │ │ │被 告 庚○○│日 │ │ │ ├──┼──────┼─────┼──────┼────┤ │ │官田鋼鐵公司│96年1月11 │337-RJ │ 同上 │ │ 三 │麻豆廠 │日 │ │ │ │ │被 告 壬○○│96年1月15 │337-RJ │ │ │ │ │日 │ │ │ ├──┼──────┼─────┼──────┼────┤ │ │ │95年11月20│337-RJ │ 同上 │ │ │ │日 │ │ │ │四 │賢柏企業公司│95年11月25│337-RJ │ │ │ │被 告 辛○○│日 │ │ │ │ │ │95年12月25│337-RJ │ │ │ │ │日 │ │ │ │ │ │96年1月2日│337-RJ │ │ │ │ │96年2月12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4月6日│337-RJ │ │ │ │ │96年4月19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4月30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5月3日│337-RJ │ │ │ │ │96年5月10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5月14 │337-RJ │ │ │ │ │日 │ │ │ ├──┼──────┼─────┼──────┼────┤ │ │ │96年1月13 │337-RJ │ 同上 │ │ 五 │芳生螺絲公司│日 │ │ │ │ │ │96年2月8日│337-RJ │ │ │ │被 告 丁○○│96年2月14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3月5日│337-RJ │ │ │ │ │96年3月7日│337-RJ │ │ │ │ │96年3月13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3月23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3月27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4月16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4月17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4月24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5月2日│337-RJ │ │ │ │ │96年5月25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5月15 │337-RJ │ │ │ │ │日 │ │ │ ├──┼──────┼─────┼──────┼────┤ │六 │易利鋼鐵公司│95年11月21│337-RJ │ 同上 │ │ │ │日 │ │ │ │ │被 告 戊○○│95年11月29│337-RJ │ │ │ │ │日 │ │ │ │ │ │95年12月16│337-RJ │ │ │ │ │日 │ │ │ │ │ │96年1月16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1月17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2月6日│337-RJ │ │ │ │ │96年2月7日│337-RJ │ │ │ │ │96年3月5日│337-RJ │ │ │ │ │96年3月6日│337-RJ │ │ │ │ │96年4月18 │337-RJ │ │ │ │ │日 │ │ │ ├──┼──────┼─────┼──────┼────┤ │ │ │95年11月15│337-RJ │ 同上 │ │ 七 │誼榮鋼鐵公司│日 │ │ │ │ │三廠 │95年12月2 │337-RJ │ │ │ │ │日 │ │ │ │ │被 告 戌○○│95年12月26│337-RJ │ │ │ │ │日 │ │ │ │ │ │96年1月19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1月30 │337-RJ │ │ │ │ │日 │ │ │ │ ├──────┼─────┼──────┼────┤ │ │ │96年3月15 │337-RJ │同上 │ │ │ │日 │ │ │ │ │被 告 申○○│96年3月29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4月14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4月28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5月15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5月29 │ │ │ │ │ │日 │ │ │ ├──┼──────┼─────┼──────┼────┤ │ │ │95年10月11│337-RJ │ 同上 │ │ 八 │瀛新企業公司│日 │ │ │ │ │ │95年11月30│337-RJ │ │ │ │ │日 │ │ │ │ │被 告 寅○○│96年1月20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2月27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3月13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3月19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3月26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4月2日│337-RJ │ │ │ │ │96年4月11 │ │ │ │ │ │日 │ │ │ │ │ │96年5月7日│337-RJ │ │ │ │ │96年5月18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5月28 │337-RJ │ │ │ │ │日 │ │ │ ├──┼──────┼─────┼──────┼────┤ │ │ │95年11月4 │337-RJ │ 同上 │ │ 九 │國盟公司 │日 │ │ │ │ │ │95年11月18│337-RJ │ │ │ │被 告 癸○○│日 │ │ │ │ │ │95年12月2 │337-RJ │ │ │ │ │日 │ │ │ │ │ │95年12月15│337-RJ │ │ │ │ │日 │ │ │ │ │ │95年12月29│337-RJ │ │ │ │ │日 │ │ │ │ │ │96年1月22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2月3日│337-RJ │ │ │ │ │96年2月15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3月3日│337-RJ │ │ │ │ │96年3月30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5月5日│337-RJ │ │ ├──┼──────┼─────┼──────┼────┤ │ 十 │ 盛貽公司 │另行審結 │ │ │ │ │被 告 天○○│ │ │ │ ├──┼──────┼─────┼──────┼────┤ │ │ │95年7月20 │337-RJ │ 同上 │ │ 十 │侑伸企業公司│日 │ │ │ │ 一 │被 告 辰○○│96年4月3日│337-RJ │ │ │ │ │96年4月27 │337-RJ │ │ │ │ │日 │ │ │ ├──┼──────┼─────┼──────┼────┤ │ 十 │允泰鋼鐵公司│另行審結 │ │ │ │ 二 │被 告 亥○○│ │ │ │ ├──┼──────┼─────┼──────┼────┤ │ 十 │源騰企業公司│96年1月8日│337-RJ │ 同上 │ │ 三 │被告午○○○│ │ │ │ ├──┼──────┼─────┼──────┼────┤ │ 十 │萬蕙企業公司│96年5月11 │337-RJ │ 同上 │ │ 四 │高雄廠 │日 │ │ │ │ │被告 卯○○ │ │ │ │ └──┴──────┴─────┴──────┴────┘ 附表二: ┌──┬──────┬─────┬──────┬────┐ │編號│事業單位名稱│ 時 間 │偽填之車號 │所犯法條│ │ │及被 告 │ │ │ │ ├──┼──────┼─────┼──────┼────┤ │ │ │ │ │ │ │一 │官田鋼鐵公司│95年12月22│337-RJ │刑法第 │ │ │永康廠 │日 │ │216 條、│ │ │被 告 巳○○│96年5月24 │337-RJ │215 條 │ │ │ │日 │ │(原認犯│ │ │ │ │ │刑法第 │ │ │ │ │ │215 條之│ │ │ │ │ │罪,業經│ │ │ │ │ │檢察官當│ │ │ │ │ │庭更正)│ ├──┼──────┼─────┼──────┼────┤ │二 │官田鋼鐵公司│96年1月11 │337-RJ │同上 │ │ │麻豆廠 │日 │ │ │ │ │被 告 丙○○│96年1月15 │337-RJ │ │ │ │ │日 │ │ │ ├──┼──────┼─────┼──────┼────┤ │ │ │96年1月13 │337-RJ │ 同上 │ │三 │芳生螺絲公司│日 │ │ │ │ │ │96年2月8日│337-RJ │ │ │ │被 告 己○○│96年2月14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3月5日│337-RJ │ │ │ │ │96年3月7日│337-RJ │ │ │ │ │96年3月13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3月23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4月16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4月17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4月24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5月2日│337-RJ │ │ │ │ │96年5月25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5月15 │337-RJ │ │ │ │ │日 │ │ │ │ ├──────┼─────┼──────┼────┤ │ │被 告 甲○○│96年3月27 │337-RJ │同上 │ │ │ │日 │ │ │ ├──┼──────┼─────┼──────┼────┤ │ 四 │易利鋼鐵公司│95年12月16│337-RJ │同上 │ │ │被 告 丑○○│日 │ │ │ ├──┼──────┼─────┼──────┼────┤ │ │ │95年11月4 │337-RJ │ 同上 │ │ 五 │國盟公司 │日 │ │ │ │ │ │95年11月18│337-RJ │ │ │ │被 告 未○○│日 │ │ │ │ │ │95年12月15│337-RJ │ │ │ │ │日 │ │ │ │ │ │95年12月29│337-RJ │ │ │ │ │日 │ │ │ │ │ │96年1月22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2月3日│337-RJ │ │ │ │ │96年2月15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3月3日│337-RJ │ │ │ │ │96年3月30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5月5日│337-RJ │ │ ├──┼──────┼─────┼──────┼────┤ │ 六 │ 盛貽公司 │ │ │同上 │ │ │ │95年10月3 │337-RJ │ │ │ │被 告 酉○○│日 │ │ │ │ │ │95年11月1 │337-RJ │ │ │ │ │日 │ │ │ │ │ │95年11月3 │337-RJ │ │ │ │ │日 │ │ │ │ │ │95年12月4 │337-RJ │ │ │ │ │日 │ │ │ │ │ │95年12月19│337-RJ │ │ │ │ │日 │ │ │ │ │ │96年1月12 │337-RJ │ │ │ │ │日 │ │ │ │ │ │96年1月15 │337-RJ │ │ │ │ │日 │ │ │ ├──┼──────┼─────┼──────┼────┤ │ │允泰鋼鐵公司│另行審結 │ │ │ │ 七 │被 告 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