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黃宗揚陳俊宏吳佳樺

  • 被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268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396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營利,未經告訴人大唐國際影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唐公司)之同意授權,即於民國96年5 月25日前某日,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享有專屬授權之89首歌曲於其所有之點唱家電腦伴唱機內,並於96年5 月25日起,將該電腦伴唱機擺設於陳秀菊(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與美術南六街交岔口「一路發檳榔攤」內,供不特定顧客公開演出上開音樂著作。嗣於96年6 月7 日17時28分許,於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點唱家電腦伴唱機1 台、點歌本2 本、遙控器 1個、電源線1 條等物,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 條第4 項、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7 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亦為著作權法第100 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依上開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大唐公司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之所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康祈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