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3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43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9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6年11月上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為警查獲,
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1912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因而明
知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該次遭警查獲仿冒商標商品之剩餘存
貨,該等商標及圖樣,分別為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美商
迪士尼企業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
份有限公司、日商碩網網路娛樂有限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
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貼紙、胸章等商品或類似商品,且
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且均已公示於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網頁,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商
品,亦不得販賣之。詎甲○○竟於前案遭查獲後,另基於意
圖販賣前開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7年1 月中旬某日
起至同年4 月5 日20時10分許止,在高雄縣鳳山市○○街37
號前擺設攤販,公開陳列上開仿冒商品,以大件每件新臺幣
(下同)10元、小件每3 件1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
致相關消費者於選購時生混淆誤認之虞。嗣於97年4 月5 日
20時10分許,為警執行取締侵權商品勤務時,在上開攤位當
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仿冒商品鑑定報告書、
理律法律事務所98年6 月9 日刑事陳報狀所附商標審定資料
(海綿寶寶部分)及經濟部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
資料、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98年6 月1 日刑事陳報狀所
附商標審定資料(大眼蛙部分)、國際影視有限公司98年7
月5 日刑事陳報狀所附商標審定資料(蠟筆小新、MOMO熊部
分)各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之販
賣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物罪及同法第82條
、第81條第2 款之販賣於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物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罪(附表編號2 及12部分)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部分,未載明被告販
賣如附表9 、10、12、13所示之物部分,亦構成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尚有未合,惟該部分與本件經聲請之部
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下述),本院自得擴
張審理至該部分事實,合先敘明。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而被告自97年1 月中旬某日起至97年4 月5 日為警查
獲時止,基於單一意思決定,預定複數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行為反覆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實質上之一集合行
為,其以該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多數商標權人之法益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爰審
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
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
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
標之商品,竟為圖脫售上開仿冒商品以營利,顯欠缺保護智
慧財產權之觀念,其行為並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
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產生影響,破壞我國致力於
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其前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為
警查獲,竟仍為本件犯行,顯然未能知所悔悟、警惕,所為
實屬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並考量檢察
官之求刑、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販賣侵害商標權
商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
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
標法第83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聲請意旨另認被告於本件查獲時,亦
經查獲有販賣仿冒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於我國註冊之
「櫻桃小丸子」商標之貼紙商品部分,亦涉犯商標法第82條
之罪嫌。經查,「櫻桃小丸子」商標及圖,雖曾經智財局以
00000000號商標審定號核准註冊於貼紙類相關商品,惟該專
用期限業於96年7 月15日到期,嗣於98年3 月20日始經日本
動畫股份有限公司再度向智財局提出註冊申請等情,有國際
影視公司所提出前開刑事陳報狀附件一關於「櫻桃小丸子」
商標註冊相關資料1 份在卷可查,是本件被告行為時,該商
標既非屬於有效之專用期限內,則被告該部分所為,本應為
無罪之諭知,惟聲請意旨認該部分與本件經論罪科刑部分有
前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第2
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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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仿 冒 商 標 │ 商 標 權 人 │ 仿冒商品及件數 │商標審定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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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綿寶寶商標及圖 │美商新維爾康國際│貼紙150 張 │00000000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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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綿寶寶商標及圖 │美商新維爾康國際│胸章31 只 │00000000 │
│ │ │公司 │ │(類似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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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小熊維尼商標及圖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貼紙133張 │00000000 │
│ │ │司 │ │ │
├──┼─────────┼────────┼────────┼───────┤
│ 4 │littie Twin Start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貼紙20張 │00000000 │
│ │(雙子星)商標及圖│限公司 │ │ │
├──┼─────────┼────────┼────────┼───────┤
│ 5 │MY MELODY(美樂蒂 │同上 │貼紙46張 │00000000 │
│ │)商標及圖 │ │ │ │
├──┼─────────┼────────┼────────┼───────┤
│ 6 │BAD BADTZ-MARU(酷│同上 │貼紙118張 │00000000 │
│ │企鵝)商標及圖 │ │ │ │
├──┼─────────┼────────┼────────┼───────┤
│ 7 │大耳狗商標及圖 │同上 │貼紙95張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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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MINNANOTABO(大寶 │同上 │貼紙303張 │00000000 │
│ │)商標及圖 │ │ │ │
├──┼─────────┼────────┼────────┼───────┤
│ 9 │大眼蛙商標及圖 │同上 │貼紙33張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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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大眼蛙商標及圖 │同上 │胸章36只 │00000000 │
├──┼─────────┼────────┼────────┼───────┤
│ 11 │淘氣猴商標及圖 │同上 │貼紙35張 │00000000 │
├──┼─────────┼────────┼────────┼───────┤
│ 12 │蠟筆小新商標及圖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貼紙112張 │00000000 │
│ │ │限公司 │ │(類似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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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MOMO熊商標及圖 │日商碩網網路娛樂│貼紙20張 │0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4901號
被 告 甲○○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21巷2弄12號
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
3558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仍在緩起訴期間內(未構成
累犯),竟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及圖樣,分別為美商新
維爾康國際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限公司、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
冊商標,指定使用於貼紙、胸章等商品,且均在商標專用期
間內,且均已公示於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任何人
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
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詎甲○○明
知如附表二所示附有前揭商標及圖樣之商品,係前次遭警查
獲仿冒商標商品之剩餘存貨,同為仿冒商標之商品,竟於前
案遭查獲後,另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品之集合犯意,自民國
97年1 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4 月5 日20時10分許止,在高雄
縣鳳山市○○街37號前擺設攤販,公開陳列上開仿冒商品,
以大件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小件每3 件10元之價格,販
售予不特定人,嗣於97年4 月5 日20時10分許,為警執行取
締侵權商品勤務時,在上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
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商標之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網頁列印資料以及各該商標權人委託鑑定人所為之相關鑑定
報告書面各1 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照片16張在卷
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之
明知係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嫌。請審酌被告並無構成累犯
之前科,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其係因身體肢障
,致求職困難、謀生不易,分別有被告庭呈之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手冊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附卷可佐,不
得已始另行起意將前次遭查獲之其他存貨販賣變現,非無值
得同情之處等一切情狀,請從輕量處被告之刑。
三、又報告意旨指稱被告另有販賣仿冒HELLO KITTY、小叮噹、
大眼蛙、蠟筆小新、MOMO熊等商標之貼紙,亦涉犯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之罪嫌。然查:翻遍卷內並無查扣HELLO KITTY、
小叮噹商標商品之任何事證,至大眼蛙、蠟筆小新、MOMO熊
等商標貼紙雖經報告機關扣押筆錄記載及附有相關鑑定報告
、照片在卷,惟並無該等商標之註冊登記可資證明,經上網
連結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查詢結果,大眼蛙商標業
於80年11月16日撤銷公告,而蠟筆小新、MOMO熊則查無使用
於貼紙商品(組群代碼:1603)之商標註冊登記,有相關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查詢結果列印資料附卷可憑,報告機關
未加詳查而指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容有誤會,即無積極證據
證明被告販賣該等商品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然此部份如
成立犯罪,亦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份有一行為侵害數
商標權人法益之想像競合關係,為裁判上之一罪,在訴訟上
僅有一刑罰權,應為該部分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
分,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魏豪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昭齡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仿 冒 商 標 │ 商 標 權 人 │ 仿冒商品及件數 │
├──┼─────────┼────────┼────────┤
│ 1 │海綿寶寶商標及圖 │美商新維爾康國際│貼紙150張、胸章 │
│ │ │公司 │31只 │
├──┼─────────┼────────┼────────┤
│ 2 │小熊維尼商標及圖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貼紙133張 │
│ │ │司 │ │
├──┼─────────┼────────┼────────┤
│ 3 │littie Twin Start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貼紙20張 │
│ │(雙子星)商標及圖│限公司 │ │
├──┼─────────┼────────┼────────┤
│ 4 │MY MELODY(美樂蒂 │同上 │貼紙46張 │
│ │)商標及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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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BAD BADTZ-MARU(酷│同上 │貼紙118張 │
│ │企鵝)商標及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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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大耳狗商標及圖 │同上 │貼紙95張 │
│ │ │ │ │
├──┼─────────┼────────┼────────┤
│ 7 │MINNANOTABO(大寶 │同上 │貼紙303張 │
│ │)商標及圖 │ │ │
├──┼─────────┼────────┼────────┤
│ 8 │淘氣猴商標及圖 │同上 │貼紙35張 │
├──┼─────────┼────────┼────────┤
│ 9 │櫻桃小丸子商標及圖│日商日本動畫股份│貼紙90張 │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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