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5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簡字第450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8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主文欄內關於「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更正為「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主文欄內關於「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部分,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