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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5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黃沛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65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8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前科部分補充為「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8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752號裁定送強制戒治,甫於於94年因停止其處分出監,並於94年12月23日強制戒治期滿。」,證據補充「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1 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並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意志不堅,並慮及犯後態度,且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8618號
   被   告 甲○○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林園鄉○○村○○○路188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依
 簡易判決程序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
     ,於民國94年8月19日釋放,於同年12月23日期滿。嗣於5年
     內復於97年9月6日14時20分起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
     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於97年9月6日因另案通緝為警緝
     獲採尿送驗而查獲。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証據                  待証事項
  ┌──────────┬───────────────┐
  │ 尿液檢驗報告       │ 被告尿液有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 │
  │                    │ 反應                         │
  ├──────────┼───────────────┤
  │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 被告係於前案期滿釋放後5年內再│
  │                    │ 犯本案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2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井  天  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58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