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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892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變形金剛」等14部電影,分別係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等7 家電影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前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公開傳輸。竟基於公開傳輸之單一犯意,自民國96年8 月間起,在其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街220 號住處,利用個人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線上網,自不明網站下載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變形金剛」等14部電影檔案在其個人電腦後,再將上開電影檔案上傳儲存在其向「GO GOBOX網站」申請之「newyz 」帳號之免費網路空間(網址http://gogobox. com.tw/newyz)內,並連結至「伊莉討論區論壇」(網址http://www.eyny.com/index.php) 之「GB電影下載區」,以會員帳號「iea 」張貼電影標題,待不特定人點選後得連結至網址http://gogobox.com.tw/newyz ,供不特定人點選電影名稱後下載觀灠上開電影檔案,而侵害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為警於96年11月9 日13時45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搜索扣得電腦主機1臺(內有星塵情綠、料理絕配、尖峰時刻3 等三部電腦檔案)。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甲○○、陳中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之鑑識報告、伊莉討論區論壇網站、GOGOBOX 網頁列印資料及網頁擷取照片、帳號會員資料、富洋媒體技股份有限公司用戶IP資料及查獲照片8 張。

㈣扣案之電腦主機1 台。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被告先後數次違法公開傳輸之犯行,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應論以集合犯。又被告以一公開傳輸行為侵犯上開多位告訴人之如附表所示電影之著作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智慧財產,而以上開方式侵害各該告訴人之智慧財產權,致各該告訴人權益受有相當損害,亦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所為並無可取,惟念其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又扣案之電腦主機1 台,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有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 (詳見警卷第7 頁), 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末查被告前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件犯行,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其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前揭所為,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云云。惟查,上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件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明確陳稱:「只告被告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部分不告」(見97年度偵字第2799號卷第6 頁),尚難認本件被害公司已就被告重製之犯行提出告訴,故檢察官認被告亦涉犯前揭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重製罪嫌,容有誤會,本應為不受理判決,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著作權法第92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祈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片名                │    權利人                  │
  ├──┼──────────┼──────────────┤
  │1   │星塵情緣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2   │變形金剛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3   │時空線索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4   │第五元素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5   │K歌情人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6   │哈利波特5:鳳凰會的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密令                │                            │
  ├──┼──────────┼──────────────┤
  │7   │料理絕配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8   │瞞天過海3:十三王牌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9   │尖峰時刻3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10  │破綻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11  │辛普森家庭電影版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
  │    │                    │司                          │
  ├──┼──────────┼──────────────┤
  │12  │門當父不對2:親家路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窄                  │                            │
  ├──┼──────────┼──────────────┤
  │13  │神鬼認證3:最後通碟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4  │當我們假ㄍㄟˋ在一起│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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