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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3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3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詐欺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3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2 曾經本願以96年度易字第331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40日確定,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玉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39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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