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3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3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詐欺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3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2 曾經本願以96年度易字第331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40日確定,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