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6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6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違反商業會計法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5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