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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4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4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6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48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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