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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0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0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等2 罪,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060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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