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0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0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等2 罪,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及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