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5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1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