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8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8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其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6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41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