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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261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057號)後,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零肆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零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35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1年12月24日停止處分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2年4 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其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0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確定,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15日、1 月15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竊盜及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1858號96年度簡字第77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確定,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3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甫於96年11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未戒絕毒癮,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4 月25日下午某時,在高雄市○○區○○里○ 鄰○○○路218 巷46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4 月25日晚上9 時許,在上開住處以摻水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7年4 月25日晚上9 時44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路某便利商店前,為警盤檢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毛重檢驗後淨重0.004 公克),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為有罪之陳述,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對照表各1 份在卷可查,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公訴人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同意進行協商程序後,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而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其等之合意內容如下: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如主文所載。經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上開協商合意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之各款情形,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政達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1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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