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9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淑惠李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297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訴字第2973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903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97年10月13日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鈴雅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9 月23日戒治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復於93年間因竊盜及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確定,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執行後歷經假釋及撤銷假釋,其殘刑經減刑後,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未能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5 月14日上午,在其高雄縣大寮鄉○○村○○街39巷2 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於注射針筒摻水混合後注射手臂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12時25分,在高雄市○○區○○路455 巷10弄8 號布拉格咖啡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王淑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