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7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72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振成
- 被告
- 洪政國
- 被告
- 楊永暉
- 被告
- 陳炳榮
- 被告
- 夏清胖
- 被告
- 孫玉田
- 被告
- 林新才
- 被告
- 陳忠良
- 被告
- 楊清宏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康銘德」均更正為「唐銘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康銘德」部分,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唐銘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