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3 日
原 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191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 1723號業務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3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陳君杰 書 記 官 李承悌 調解委員 黃奉彬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調解委員 黃奉彬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陸仟零玖元,其給付方法為:98年元月13日前已給付柒萬元,餘款 壹佰陸拾伍萬陸仟零玖元分期給付,於每月3 日及17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首期自98年元月17日起,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