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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陳君杰陳君杰
  • 法定代理人
    戊○○

  • 原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丙○○

原   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191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 1723號業務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3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陳君杰 書 記 官 李承悌 調解委員 黃奉彬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調解委員  黃奉彬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陸仟零玖元,其給付方法為:98年元月13日前已給付柒萬元,餘款 壹佰陸拾伍萬陸仟零玖元分期給付,於每月3 日及17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首期自98年元月17日起,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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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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