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4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7年4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一行起關於「認涉犯販賣第一毒品罪嫌重大」部分,應更正為「認涉犯竊盜罪嫌重大」。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一行關於「認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顯係誤繕,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認涉犯竊盜罪嫌重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