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7、4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57、46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10287 號』、97年度毒偵字第1608號)中之起訴書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0287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毒偵字第9836、997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書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0287 號」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96年度毒偵字第9836、9972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7、46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