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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7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6 、7 款,自民國97年7 月7 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另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139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並經本院准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97年7 月30日起借提執行該案刑期,有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暫時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7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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