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7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6 、7 款,自民國97年7 月7 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另涉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139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並經本院准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97年7 月30日起借提執行該案刑期,有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暫時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