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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三友林永村林芳華

原告
韓商正官庄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律師

      陳慧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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