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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廖建瑜林永村林裕凱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韓商正官庄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11 月18日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隨於刑事訴訟進行,刑事判決部分既然不得上訴,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又無例外得上訴之規定,自亦不得上訴(民國94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本件係於刑事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中始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刑事判決部分已不得上訴,是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亦不得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乙○○就本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參諸上開說明,自屬於法不合,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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