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