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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 月12日犯刑法第217 條第1項之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253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475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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