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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

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就視為減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4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在案。又受刑人上開所犯4 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雖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示無庸聲請裁定減刑情形,惟因有2 以上裁判,仍應聲請定執行其應執行之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刑期於本件聲請時雖已執行完畢,然因涉及被告何時執行完畢及日後累犯之判斷,故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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