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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9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5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7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所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2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46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129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9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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